历史上,西双版纳傣族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指定和形成了种类繁多的法律法规。现已发现的法律中,主要有《芒莱法典》、《领主法律大典》、《疑案二十五例》、《等级法》、《地方公约法》、《民刑法规》、《罚款和赎罪的规定》、《民事纠纷调解法规》、《勐与勐之间的军事协定》、《司法文薄》、《地方习俗法规》等。除西双版纳地域性法律法规外,各个地方各行各业都有法规,勐有勐规,寨有寨规,寺有寺规。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根据内容和傣文史料推断,《芒莱法典》指定时间最早。从影响和内容的规范性看,《领主法律大典》是西双版纳封建社会的“根本大法”。
《领主法律大典》,傣文名为《阿雅兴安龙召片领》。这部法典大约生产于13世纪,一直沿用到封建领主制的结束。全文长一万多字,内容全面系统。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志》记载,《领主法律大典》共有183条,共划分为“对犯上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家奴的规定”、“对破坏私人财产及农业的行为和处罚规定”、“婚烟规定”、“财产继承及债务清偿”、“有关经商及交通的规定”、“对侮辱妇女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斗殴杀人行为的处罚规定”、“土司断案原则”十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通篇贯穿维护领主阶层和高级僧侣特权的宗旨意识,等级思想、民族歧视的特征突出,“原始味”浓。《领主法律大典》既是傣族社会封建领主制政治、经济的反映,代表着封建领主的利益,同时也凝结了傣族历史上维护法律和社会稳定的经验。
在“对犯上行为的处罚规定”中规定,“百姓路上遇到‘道叭’(头人)、‘召勐’(土司)不及时让路,罚蜡条3000支赎罪;道叭召勐不让路给佛爷和尚,罚赎罪蜡条5000支;和尚不让路佛爷,罚赎罪蜡条8000支。”“百姓辱骂着和尚佛爷、土司头人及长辈,罚蜡花一束,跪着赎罪,被骂者用脚踏着骂者的头说‘恕你无罪’,才能站起来。或者拳头对跪着的赎罪者头上打六至十下,然后放行。若不这样就罚银330‘罢’(一罢相当于三厘)。”百姓得罪了土司头人,要按土司头人受封时所出的“买官费”处以罚款。无大事或紧急的事敲了土司头人的大鼓也要罚款。杀死召勐,判处极刑,子女罚为召勐的家奴。拆毁佛像、佛寺、佛塔、砍菩提树,杀害无罪僧侣者,一律死刑,其子女罚为寺奴。杀死父母者,砍去手脚,赶出勐界。同时还明文规定“学生告老师、徒弟告师父、俗人告僧侣、随从告主子。儿女告父母、百姓告召勐,即使有理也不能让他们告赢。”
“有关家奴的规定”部分,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家奴身份,对农奴的买卖、逃走、收留及其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农奴的地位极低,几乎等同于家畜。在这部分的规定中,“买卖家奴及家畜,都有一个试用期,家畜一至二个街期(5~10天),家奴一个月。”在试用期中,发现家奴是“琵琶鬼”,或惯偷、贯骗、一贯欠账、喜欢搞他人的妻子,或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退还原主。“百姓要求做土司头人的家奴,以下六种人不能收:一、欠债者;二、小偷;三、嘴硬傲慢的人;四、杀人犯;五、懒汉;六、骗子。”“有关家奴的规定”中还明确了“奴主将农奴打死,不能按人命案判处。”如果是奴主无意中打死的,不追究法律责任。若是用凶器打死家奴,按情节论处。奴主有意打死家奴,罚银3300“罢”。
“对破坏私人财产及农业的行为和处罚规定”部分,是根据当时的民俗和发生条件的不同情况、严重程度作出的处罚标准。如“借宿者未经主任同意,自立或搬动火塘三脚石或三角架,罚银100‘罢滇’。”“在这家住宿,到那家洗脸,罚银100‘罢公’(半开银2块)。”“在东家泡米,到西家蒸饭,罚银100‘罢滇’。”在处罚规定中,对家畜践踏庄稼、牛打架及伤人有明确规定。如“水牛黄牛吃刚栽的稻田,牛主要出鸡3对、银3‘罢’、谷子及大米各3饭盒、蜡条3对祭谷魂;若在抽穗时,除罚牛主3拳大的猪一头祭谷魂外,还要赔偿稻谷的损失。”“主人不拴马,不用吊杆也不用人放牧,有意放牛马吃庄稼者,损失大,照价赔偿;损失小,分两等赔偿。一等:水牛一头赔田主9挑谷子,黄牛一头赔5挑,马一匹赔8挑。二等:水牛6挑、马5挑、黄牛4挑。”“有意赶牛打架,造成脚断、眼瞎、角断、角掉、流血至死,皆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放牛在田坝中,牛将人触死,将牛卖了,卖牛所得死者家一半,牛主一半。”
关于“婚烟规定”部分,对订婚、离婚、重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造成离婚的过错方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从法律条文上看,体现了“男女平等”、婚烟自主自由的思想。条文规定“订婚后,若男方不按期来结婚,女方可另找对象,原未婚夫不能有什么话说。”“男方以礼物交给女方的父母,姑娘未同意,以后另找对象,不罚。”“姑娘原来已同意,并接了男方的订婚礼物,后来又反悔另找对象,罚女方出银200‘罢公’。”“男方不知女方已婚而与之结婚,女方犯重婚罪,罚220‘罢滇’。若已知,罚男方330‘罢滇’。”“丈夫离开妻子三年不归,就自动解除夫妻关系;若未满三年归来,仍是夫妻。”“夫妻无法生活下午要离婚,若丈夫先提出,应补偿妻400‘罢’,并罚银330‘罢滇’;若妻先提出,应补偿丈夫500‘罢’,罚银220‘罢滇’。”“妻子与人通奸,父母也不喜欢,因女方而造成离婚,罚女方330‘罢滇’。”“百姓与百姓通婚,男方不论有多少银钱财产,带去与女方同居生活,后来离婚,不能让女方赔还。”“岳父岳母将女婿赶走,或因妻子与人通奸而造成离婚,女婿带来的财产要全部赔还。”“两个相好的朋友、子女互相通婚,双方都带有财产,如金、银、象、马、水牛、黄牛。后来离婚,各人带来的归各人带走;共同创造积累的财产,先抽本再分利,利润分配,按双方劳动表现而定,若劳动表现都一样,就平均分配;若表现不一样,勤劳的分三分之二,偷懒的分三分之一。”
关于“财产继承及债务清偿”部分规定,“招入的女婿满一年后,已收了一季庄稼,而姑娘病故,又无子女,岳父岳母应将他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分一半给女婿。”“夫妻结婚立户时,双方亲属曾支援,后来死了丈夫,夫方亲属要分财产,只能根据死者遗言及妻子的心意办;夫死了妻子也同样。”“已立户的夫妻双双死了,又无子女,其财产应归双方父母;若无父母,应分配给双方的家族亲属;若无家族亲属,应分一半给召勐及‘西纳’(大臣),另一半赕佛超度死者。”“祖父母或父母死前,未交待清楚遗产归谁继承,子孙后代为分遗产而告到官府‘诈勐’判决,应分三份:一份赕佛超度死者,一份分给子孙,一份装进叭召勐的箱子。”“继父与母亲结婚所生弟妹,若父母死,财产应平分,同胞子女四分之三,义子义女四分之一。”“大小老婆所生子女,应平均分配遗产,不应歧视小老婆所生子女。”“若父母死前未交待财产继承权,大小老婆子女财产应该是:大老婆生的五分之三,小老婆生的五分之二。”“借钱已付利息一部分,后来不论借钱人死了或未死,若无钱还本,应卖女儿还债。父母应留着承担门户,继续出‘召’的负担。”“道叭(头人)或‘西纳阿妈’(司署文武官员)向富户借钱粮不还,‘诈勐’要保护富户,强制头人还债。‘诈勐’得三分之一,赔寨主三之二。”“丈夫不告诉妻子知道,丈夫死了,妻子可以不赔。”“祖父母或父亲借债,子孙不知道,祖父母或父母在世,由他们还债;若他们死了,子孙只还本不付息。”
在“有关经商及交通的规定”部分,“将蔑帽盖在马鞍子或驮子上,罚银330‘罢滇’,因只有送丧的马才这样做。”“商队牛马帮到路上打尖(用餐)或露宿,必须先由‘乃怀’(白头之商)查看牧场后,随从按‘乃怀’指定的范围去放牧,被虎吃了,随从无责任;若被盗,属于随从未看守好,应赔付一半。”“商队在打尖处,随从蒸饭,将甑子弄倒或饭泼出来,要罚随从银5‘罢’,鸡5对‘树宽’(叫魂)。另‘乃怀’、‘乃哈西’及同伙按人头及牛马头数,各出银一‘罢’、鸡一对集中在一起‘布扎可’(即送祸赎过之意)。”“商队随从将道叭(地主头人)、西纳阿妈(司署文武官员)及百姓的饭甑弄倒泼出来,罚随从出银330‘罢滇’给主家‘扎不可’。”“商队杀猪杀牛,应将猪牛分给赶头把的人吃。”“骑马,缰绳断;骑牛,穿牛鼻子的绳断;骑象,象锄断;要大吼‘行人让路‘。若叫喊而不让路,踏死无责任;若已来不及让路而被踏死,赔偿一半;若被踏伤,要出叫魂费一‘罢’,并负责医治好。”“走路人途中遇着牛帮,若走路人不让路,罚100‘罢公’。”“牛帮遇着马帮,若牛帮不让路,罚220‘公罢’。”“马帮遇着象队,若马帮不让路,罚330‘罢公’。”“象队遇着车队,若象队不让路,罚330‘罢滇’。”“车队遇着叭召勐车队,若车队不让路,罚550‘罢滇’。”
“对侮辱妇女行为的处罚规定”部分体现了封建领主社会的等级思想。法律条款规定的非常详细,有些规定还具有推测的意味,集中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例如,“傣族男子拥抱着山区民族的妇女,罚330‘罢公’;山区民族拥抱着傣族的妇女,罚220‘罢公’。”“头人甲拥抱着头人乙之妻,罚330‘罢滇’;召勐甲拥抱着召勐乙之妻,罚550‘罢滇’。”“不论百姓或头人拥抱着召勐之妻子,判处死刑。”“在衣服外摸他人妻子的乳房,罚220‘罢滇’;若在衣服内摸,罚100‘罢滇’(因女方同意才可能)。”“山区民族男子与傣族妇女通奸,罚330‘罢滇’;傣族与山区民族妇女通奸,罚550‘罢滇’。”“百姓与头人妻子通奸,罚330‘罢滇’;头人与百姓的妻子通奸,罚550‘罢滇’。”“头人与召勐的妻子通奸,罚770‘罢滇’;召勐与头人或百姓的妻子通奸,罚990‘罢滇’。”“还未封官阶爵位的召与召勐之妻通奸,不罚,根据情节轻重,做10朵至100朵蜡花向召勐‘布扎’(赔礼道歉)。”“召勐与别的召勐之妻通奸,应由通奸的召勐给那个召勐‘编纱’,即赔偿他被封为召勐时之‘买官费’。”“傣族男子与傣族妇女通奸,罚550‘罢滇’;‘哈滚西纳’(头人的家庭)男子与百姓妇女通奸,罚770‘罢滇’;哈滚叭召勐(召勐的家族)与百姓妇女通奸,罚990‘罢滇’。若是叭召勐的儿子与百姓妻子通奸,不罚,做‘罗梅罕’(金蜡花)向其丈夫赔礼道歉(布扎),按情节轻重,分60、80、100朵三等。”“不管是当官的或一般平民百姓,若到人家房内与有夫之妇通奸,被其夫亲手或请人将奸夫奸妇当场杀死,无罪,不准追究。”“领有夫之妇下箐通奸,罚220‘罢滇’,因为可能是强奸;若领上山坡通奸,罚100‘罢滇’,因为女方自愿。”“马官强奸妇女,罚银2200‘罢’;象官强奸妇女,罚银9900‘罢’。”“司署大臣及地方头人家族强奸妇女,罚银22000‘罢’;小勐的召勐强奸妇女,罚银6600‘罢’。”“甲说到乙家玩,到了乙家附近,不上楼说明一下,又转到另一家,乙碰上问为何不上楼,支支吾吾就避开,这种形迹可疑的人,不是来串姑娘、偷东西、偷听话,就是与女主人有约会,可能女主人看到丈夫还在,而不敢赴约。若女主人没有情夫,丈夫不能怪罪。若是企图偷,罚银100‘罢’;若是情夫,罚甲出银330‘罢’;若造成离婚,罚女方出银330‘罢’。”
在“对偷盗行为的处罚规定”中,对各种偷盗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如“偷鸡一只赔两只,偷鸡诱子(打猎时用来引诱野鸡的一种鸡)一只赔三只,罚银100‘罢公’。偷鸡一只赔9只,罚银100‘罢公’。”“偷猪一头赔三头,罚银220‘罢’。偷怀孕母猪一头赔五头;肚中小儿,一头赔两头,偷阉猪一头赔九头。”“偷羊一只赔三只,罚银400‘罢’。偷黄牛、水牛一头赔三头,罚一头。偷怀孕的母牛,一头赔三头;肚中小牛,一头赔一头半。”“偷谷子一箩还九箩。偷槟榔一串赔九串。偷十串罚5万贝。偷20串,罚6万贝。偷100串,罚34万贝。”“偷他人田里的水放进自己的田里,罚银100‘罢公’。偷犁、耙一件还九件,损坏要赔,加罚银80‘罢’。”“偷竹笋一个或偷砍竹子一棵,罚银100‘罢滇’。砍围园子的篱笆,罚330‘罢公’。偷围稻田的篱笆,罚330‘罢滇’。若水稻已收,罚330‘罢公’。同时还规定:“小偷偷牛杀了分给寨上的人吃,凡吃着肉的,按一倍半折价赔偿牛主外,每人罚银100‘罢滇’。谁叫你嘴馋,吃来历不明的肉。小偷偷牛杀了卖给本寨或外寨的人吃,若不知是偷来,即使后来牛主发觉,买肉吃者无罪。”
在“对斗殴杀人行为的处罚规定”中,规定“与人吵架,手提长刀,追赶人行凶未遂,罚330‘罢滇’;口说要杀人,但刀未出鞘,罚220‘罢滇’;虽然刀已拔出鞘,但未追人行凶,罚100‘罢滇’。”“打人未死,但已出血,罚550‘罢滇’;打人虽未致残,但已重伤,罚330、‘罢滇’;打人轻伤不出血,罚100‘罢滇’。”“由于吵架,一方持刀、枪、棒等凶器到对方家中行凶杀人,反被户主所杀,户主属于自卫,‘诈勐’不应问罪。”“出钱请凶杀人致死,主使者与凶者各赔一半,罚款也同;若只是口议,行凶未造成事实,各罚550‘罢滇’。”“客人来访,用酒招待,客人酒醉,主人应送客人安全回家。若不送,客人在途中被杀发生什么意外,抓不到凶手,主人应负全部责任。若非客人自己来访,而是有事相求请来的,返家途中被杀或跌、淹而死,应赔偿人命3300‘罢’,并罚银100‘罢滇’。若主人留宿,客人不听(有人证明)而归,途中被杀或发生什么意外,主人无任何责任。主人已将客人送到家,客人若不留宿,主人归途中被杀或其他原因造成死亡,客人应赔偿8个人命钱,罚银100‘罢’。若客人已留宿,而主人不听劝阻,归途被杀或发生什么意外,客人皆无责任。”“不分男女,若搞巫术杀人,如将人形符咒、神牛等拿到寨内、大路上或坟山上去埋,已将人害死,证据确凿,施巫术者应判处死刑。若未造成死亡,应按‘新安龙’(大案)处以罚款。巫术谋害叭召勐,罚银990‘罢’;巫术谋害司署大臣,罚银770‘罢’;巫术谋害百姓,罚银550‘罢’。”
在“土司断案原则”部分中规定,在五种情况下,虽杀了人但不追究法律责任:奸妇奸夫在行奸现场被杀的;正在盗窃作案过程中被杀的;手持凶器杀人而被人所杀的;夜半三更闯进他人房屋被主人所杀的;破坏他人房屋,在作案过程中被杀的。有11种情况要判重罪:械斗杀人;谋财害命;拆毁佛寺佛像;盗窃佛像金身财宝;杀死父母;夫杀死妻;妻杀死夫。应判处极刑的犯罪行为有三种:第一种偷佛主的钱,拆毁佛塔;第二种杀死召勐;第三种杀死父母。
《领主法律大典》作为西双版纳领主制社会的法律,较其他地区同步社会的法律,是一部非常“文明”的法律,“温情”和“劝化”的特征非常明显,反映了傣族人民的传统文化。在条文里面,既没有迁徒流放,也没有“黥”、“刺”、“杖笞”。在各种案件的处罚中,更多的是“以物罚物”,注重经济上的处罚,体罚很罕见。经济上的处罚除“以物罚物”外,就是罚银和赕佛的蜡花、蜡条。西双版纳傣族传统的法律,总是让人觉得带着微笑的劝善的法律,这是贝叶文化在法律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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