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备条件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核心提示:首先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根据地区性差异,技术人员的配备可遵照:①省市级药品批发部门及其所属大型药品商店(经营药品700种以上者),必须配备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人员,所属中、小型药品零售商店,必须配备药
首先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根据地区性差异,技术人员的配备可遵照:①省市级药品批发部门及其所属大型药品商店(经营药品700种以上者),必须配备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人员,所属中、小型药品零售商店,必须配备药上以上(食药士)的技术人员。②县及区(市属)级药品批发部门,必须配备药师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相当于药师的技术人员,其所属药品零售商店及四级批发点,必须配备药土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相当于药上的技术人员。③乡、镇级医药代批发点,必须配备经过培训,懂得药品基本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的药品专职经营人员。④县级以下(不包括县)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调剂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进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缺少技术人员,应配备懂药性、有实践经验的经营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并登记注册。⑤批零兼营企业要同时具备所要求的条件。个体户经营药品按政策规定办理。⑥经营中药企业和兼营药品的企业,缺少药学技术人员,可配备熟悉所经营药品的药性,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的药工人员。另应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工作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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