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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审评委员会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0:52:03
  • 核心提示:系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新药审批(审评)和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的技术咨询机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24条规定,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在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领导下开展工
    系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新药审批(审评)和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的技术咨询机构。根据《药品管理法》第24条规定,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在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是:对新药、新生物制品的临床各项研究资料进行审评;对已完成临床研究的新药进行审评鉴定;对已生产使用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可否进行临床研究的意见、批准生产的意见、淘汰药品的意见。并对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临床试用的新药进行评议。向卫生部提出可否接受的建议。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已于1985年6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下设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由专职人员组成,负责对各地报卫生部审批新药的技术资料(包括国外新药在我国的临床试用)进行审查核对,与药品审评委员及有关单位进行技术业务联系,办理日常药品审评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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