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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药材名称规范化研究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5:14
  • 核心提示: 1 中药材名称规范化对中药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它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在新世纪初和入世(WTO)在即之际,中医药研究必须走现代化之路,才能跟上和协调
    1 中药材名称规范化对中药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它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在新世纪初和入世(WTO)在即之际,中医药研究必须走现代化之路,才能跟上和协调科学文化的步伐,以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迅速走向世界和自立于世界卫生科技之林。 中药材具有种类繁多的特点,但长期以来又有一物多名和异物同名等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容易产生中药的张冠李戴,因而导致品种混淆,用药错乱。在社会上造成不少医疗事故,甚至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在经济上对药材营销单位和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地影响了中药的现代化和新药的研制。因此,中药材正品的确立和药材正名的规范化就成为中药现代化。中医药走向世界必需解决的首要前题。其重要意义,自然不言而喻。 2 解决中药材名称规范化的重要理论基础 正品是正名的根本,先要确立正品。而后方能制订规范化的药名(正名)。所谓正品,必须里“考证有据,名实相符,质量合格”者,方可视为中药材的正品。正品中药材主要有3个类型;即法定正品(《中国药典》和部颁标准收载的药材品种)、传统正品(经本草考证确定的传统药用品种)和新止品(新兴品种或新发现的品质优良的中药材品种)。要正确认识什么是真正的中药材正品,《中药正品认识沦》、《药材品种延续论》、《药材品种变迁论》和《药材新兴品种优选论》等品种理论对其精神实质有详细的阐述,此处不赘。 3 中药材名称规范化的取名原则 3.1 规范化的中药材名称,只能有一个止名,总原则是“一物一名”,即一个生物种的某个特指药用部位,只能容许有一个合用的药材名称,经国家药政管理部门确认,并以法定的形式作为“正名”固定下来,在全国推广使用。译成拉丁文后即可在国际间通用。 3.2 现有中药材如无异物同名现象,且此名习用已久而不致引发误解者,则沿用原药名不变,如生姜、槟榔、芡实、莲子芯、藕节等。 3.3 中药材名称,最好能反映该药在某一方面的特点,但并不要求其与原植(动)物名称的完全一致。 3.4 对多原性中药材正名的重新取名,首先要求在药名中能反映作什么药材使用,其次要求反映出其生物基原特点,组成新名时,药材名为词干,居后,有关反映其基原或该药材特征或道地产区的修饰词在前,如此前后相连组合,即成规范化的药材正名,如“石虎”Evodia rutacarpa (Jucc.)Benth.var.officinalis(Dode)Huang其果实为“吴茱萸”药材的一种,其药材正名即为“石虎吴茱萸”。又如反映原植物特征的“羽叶三七”Panax japonicus C.A.Mey.var.bipinnatifidus(Secm.)C.Y.Wu et K.M.Feng其根茎为中药珠子参的一种,组成新名称时,可改称该药名为“羽叶珠子参”。又如可资反映药材性状特征的有麻花秦艽 Gentiana straminea Maxim.、刺海马Hippocampus histrix Kaup.等。另外,湖北贝母、皖贝、大连湾牡蛎等则以特有产地为名,也符合此原则。 3.5 原以属名为词干命名的植(动)物名称、如与药材名有矛盾时,在组成新药名时,应废弃原来的植(动)物名中的词干(如作玉竹用的药材,不得以黄精为词干,作秦艽用的药材,不得以龙胆为词干)而代之以药材名为词干,并斟酌情况可部分地采用原来的种加词作新名修饰词之名,如 Gentiana crassicaulis Duthie ex Burk.原植物名为粗茎龙胆,现改为药材名则改称粗茎秦艽。 3.6 药材性状有明显特征的,如此特征反映在药材上较植物名更有鉴别意义者,可以药材性状为主而命名,如唇形科的褐毛丹参 Salvia przewalskii Maxim. mandarinorum(Diels)Stib.根粗大而色紫褐,《云南药品标准》(1974)药材名大紫丹参,这个名称相当好,具有药材性状的特征,也最易从药材上辨识品种,象这样的情况,药材名就以选“大紫丹参”之名较采用褐毛丹参之名为佳。同样,百部科中的对叶百部 Stemona tuberosa Lour.药材名以选用“大百部”之名较“对叶百部”之名为佳。因从药材上看不出地上部分叶的着生情况,而大百部则是有所专指,它是该属植物中块根最大的一种。 3.7 对一药多来源中药材,必须从中挑选一种质量好、疗效高、分布广的药材,维持原药名不变,作为该药的代表种,以便于处方应付,不致于出现一味常用中药,而无其相对应的具体品种,如现时《中国药典》仅载有川木通、关木通,而缺“木通”这个品种的不正常现象。同时需要说明的一点,就是代表种的设立,并不妨碍在按中医处方配药时对《中国药典》一药多来源的应用,亦即《中国药典》在该药来源下规定的种,均可使用,而代表种则是优先使用的种。上述代表种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中国药典》亦早有例证,以白薇为例,它以Cynanchum atrctum Bge.为白薇正品,与历代本草传统用药经验相一致,而同属其他药用植物则另取名称,这种取名原则,完全正确。 3.8 一药多来源中药材,凡《中国药典》已将其中一种原植(动)物订名与药材名相同时,则该药之代表种即依《中国药典》为准,如甘草为Glycyrrhiza uralensis Fisch.,川贝母为Fritillaria cirrhosa D.Don,黄精为Polygonatum sibiricumRed.,川木香为 Vladimiria souliei(Franch.) Ling,柴胡为Bupleurum chinense DC.,黄连为Coptis chinensis Franch.,党参为Codonopsis pilosula(Franch.) Nannf. 紫草为Lithospermum erythrorhizon Sieb. et Zucc.,黄柏为Phel-lodendron amurense Rupr.,钩藤为 Uncaria rhynchphylla(Miq.) Jacks.,百合为 Lilium brownii F.E.Brown var.vridulum Baker,麻黄为Ephedra sinica Stapf等。 3.9 对一药多来源中药材,如植(动)物名与药材名不完全一致时,则该药材之代表种,在一般情况下,尽量选用《中国药典》所载之第一种,如大黄以掌叶大黄Rhum palmatumL.为其代表种;黄芪以蒙古黄芪 Astragalus membranaceus(Fisch.)Bge.var.mongholicus(Bge.)Hsiao为其代表种,前胡以白花前胡 Peucedanum praeruptorum Dunn为其代表种,秦皮以苦枥白蜡树 Fraxinus rhynchophylla Hance为其代表种,海马以线纹海马 Hippocampus kuda Bleeker为其代表种。 3.10 一药多来源中药材,如属不同类型则每个类型均应有代表种,如天南星类,以一把伞南星 Arisaema erubescens(Wall.)Schott为天南星的代表种,以虎掌南星为Pinelliapectisecta Schott的药材名,大青叶以十字花科菘蓝Isatis in-digotica Fort.为大青叶的代表种,而称蓼科蓼蓝Polygonumtinctorium Ait.为蓼大青叶,以资区别。漏芦有祁州漏芦和禹州漏芦两个类型,以祁州漏芦Rhaponticum uniflorum(L.)DC.为漏芦的代表种。白附于有禹白附和关白附两个类型,以天南星科的禹白附Typhonium giganteum Engl.为白附子的代表种。两类药材如疗效不尽相同时,在区别药材名称的同时,还应注意其在药效方面的异同(如关白附疗效与禹白附有别,不宜再简称“白附子”)。 3.11 一药多来源中药材,除代表种外,其他种的药材名,凡商品名有特色者,即以商品名为该种之药材名,如三角叶黄连(Coptis deltoidea C.Y.Cheng et Hsiao即改以“雅连”为其药材名,蜀(药用)大黄 Rheum officinale Baill.以“马蹄大黄”为其药材名,尽量避免把原植物中的“officinale”或“offic-inalis”直接译成“药用”二字,因《中国药典》所收药材全为药用品种,没有必要再强调“药用”二字。暗紫贝母Fritillaria unibrecteata Hsiao et K.C,Hsia以松贝为药材名,梭砂贝母Fritillaria delavayi Franch.以炉贝为其药材名。 3.12 如某药材长期以来有一个习惯商品药材名称,而且明确令指某种植物来源时,此时其药材名不必以原植物名来命名,如板蓝根就是指十字花科的Isatis indigotica Fort.的根部而言。而不必称“菘蓝根”。又如正品鸡血藤药材就是指豆科植物密花豆Spatholobus suberectus Dunn而非指鸡血藤属Milletia的一些种类,但密花豆这个植物名并不作药材名用。 3.13 个别毒性大的药材,如古今药用品种有变迁且《中国药典》尚未收载,为安全用药起见,暂不规定代表种,而以适当商品药材名为正名,如现时狠毒有红狠毒与白狼毒之分,二者科属不同,药材皮色明显有别,即分别以红狼毒和白狼毒为正名。 3.14 植物文献之植物名与《中国药典》药材名有矛盾时,以《中国药典》为准,如荆芥,《中国药典》的植物名与药材名相一致,其原植物为 Schizonepeta tenuifolia Briq.,但《中国植物志》称此为裂叶荆芥,其所载之荆芥则为另种Nepetacataria L.后者,非中药之荆芥,故以《中国药典》为准。 又如枸杞子,《中国药典》所收非植物野生枸杞Lyciumchinense Mill.之果实,而为宁夏枸杞的果实,则“枸杞子”为宁夏枸杞果实的药材名,而非野生枸杞的药材名。中药香薷非植物文献记载的香薷 Elsholtzia ciliata (Thunb.) Hyland而为石香蕉 Molsa chinensis Maxim.的全草,故后者的药材名则为“香薷”。浮萍为紫萍 Spirodela polyrrhiz(L.)Schneid.而非青萍。 3. 15 有特色的优质道地药材,在药材前冠以产地名称,如黄皮树Phellodendron chinense Shneid.即以川黄柏为药材名,川芎为Ligusticum chuanxiong Hort.,川续断为Dipsacus asperoides C.Y.Cheng et T. M.Ai.,浙贝母为Fritillariathunbergii Miq.,温郁金为 Curcuma wenyujin Y.H.Chenet C.Ling,广防已为 Aristolochia fangchi Y.C.Wu ex L.D.Chou et S. M.Hwang,广西莪术为 Curcuma kwangsiensisS.G.Lee et C. F. Liang,新疆紫草为 Arnebia euchroma(Royle)Johnat,等。 3.16 《中国药典》尚未收载的中药材,其药材名应考证本草,以历代本草所载的药名为正名,如因时代变迁品种有变化者,则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师古”和“从俗”相结合的精神,选择适当的品种为药材正品,如木通《中国药典》仅收关木通与川木通,而无水通,考证本草,唐《药性论》木通正品为木通科植物水通Akebia quinata(Thunb.) Decne.,此名与植物文献亦吻合。化学、药理、临床均证明本品为木通之正品。 3.17 中药材新兴品种为中药材新的正品来源,防已科的粉防己 Stephania tetrandra S.Moore,是防己的新兴品种。芸香科的酸橙Citrus aurantium L.是枳实、积壳的新兴品种。木犀科的连翘 Forsythia suspensa(Thunb.) Vahl是连翘历史上的新兴品种,茜草科的巴戟天Morinda offcinalis HOW是巴戟天的新兴品种,它们虽然不是历史上最先使用同名中药的来源,但它们的药材质量和疗效都比原先的要好。它们在药材上事实上都已取老品种而代之。 3.18 原产国外,中国不产的药材,《中国药典》以疗效近似的药材取代之,则依《中国药典》为准。如阿魏以新疆阿魏Ferula sinkiangensis K.M.Shen取代之,安息香以白花树Styrax tonkinensis (Pierre)Craib ex Hart.的树脂取代之。华澄茄以山鸡椒 Litsea cubeba( Lour.)Pers.取代之,即新疆阿魏以阿魏为药材正名,山鸡椒以华澄茄为正名药材的来源,这也符合以新兴品种为药材正品的原则。 3.19异物同名复杂的药材,传统用药正品一时尚无定论,或植物文献虽有记载,但《中国药典》亦未收载者,则暂以《中国药典》所收同类优质品种为该药的正品,如贯众,即以绵马贯众Dryopteris crassirhizoma Nakai作贯众的正品,以“贯众”为其正名。 3.20 新组成的药名,最多不要超过7个字,用作词干的药名,必要时可根据习惯用简称,如金银花的词干,可精简为“银花”二字,以天南星为词干的可简称为“南星”。 3.21 药名有时要与药用部分相联系,植物名则不尽然,也没有必要,如二者有矛盾时,要以实际用药情况为准,如忍冬为植物名也意味着用藤,药材可称忍冬藤,如用花则必须以金银花或银花为名。 3.22 药材名中不能出现“假”字,也不宜出现“拟”字,即使原植物名有“假”字,作为药材名,绝不能套用。 3.23 中药材正名,文字也应规范化,一律按国家公布的简化字要求书写,切忌自行简化或以商业上误用的同音字、谐音字代替,如半夏,不能写作“半下”,牛膝不能写作“牛夕”等。 4.中药材一物一名规范化的应用 4.1. 中药材一物一名是在正本清源、辨明正异的科学基础上形成的,它是统一药名、避免品种混淆的重要手段,因而最适用于中医药科研、教学、药政管理和国际贸易部门。 4.2 中药材正名也是中医处方用名的基础,由于临床用药多用饮片和炮制品,中医对此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只须对正名附加炮制要求说明即可,该用炒的加炒字,该用煅的加煅字,该用酒制的加酒字等。不需特殊炮制而用生品的加“生”字或按习惯不加“生”字即表示作生品处理。如此更加明确不会讹错。 4.3 中药材正名同样实用于国内药材市场的商品交易,只要对药材注加商品规格等级及产地就会做到准确无误。 总之,中药材药名的规范化,适合于我国当前国情和中医药新形势发展迫切的需要,为此、笔者已拟就中药材正名2000余种为药名统一提供科学依据,并供药政管理部门和同道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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