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层面上,针灸服务市场是客观存在的,体现出供方的生产、销售和需方的消费行为,是针灸服务供需双方相交换关系的总和。供方对人、财、物组合投入并有目的消耗,产品主要以服务的形式存在,其使用价值就是服务过程,其购买价格决定了供需双方的生产和消费取向。
1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
针灸服务不具备公共产品和福利产品的正外部效益一例如免疫接种不仅保护被接种者,由于传染机会减少而对未接种者同样有益一只能视作个人产品,患者须通过购买才能获得该项服务,且针灸服务的即时性和非实体性,决定其单位时间内可供消费的服务量比一般卫生产品更为有限,因而具有更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
针灸相对药物而言,其疗效体现在过程和结果两方面,除了“治愈”、“显效”、“好转”、“康复”等显性效果,还具备更多的能带给患者心理满足的隐形效果:施术前指掐穴位,在准确定位的同时也缓解了患者的紧张感;“如临深渊、如握虎尾”体现术者胆大心细的高超技艺和心无旁骛的高度责任感;“进针贵速、既入徐进、出针宜缓、急则多伤”,使患者获得安全感等。良好的针灸服务本身就是高质量的消费品,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激励针灸从业人员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学术发展。
卫生市场的竞争机制是有限的、不确定的,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供求关系呈现单边现象,即占据主动的供方单方面决定、扩大和诱导需求,需方无专业能力判断质量优劣,只能被动接受,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非常局限,导致市场失灵。针灸服务与其他卫生行业相比,医患之间的互动性很强,患者必须在术者的正确引导下调整姿势、动作、呼吸和注意力以配合治疗,施术时酸麻胀重热等直观感受也使得患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我判定疗效,故针灸行业中上述供求双方不平等的现象不甚明显,其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行业内部的区域垄断行为。
市场机制下,针灸人才的客观流向主要取决干医疗机构的薪酬和社会保障制度,而患者购买针灸服务不同于买药,易受气象、交通、通讯等条件制约,在地区间经济水平和公共设施差别较大时,针灸人力资源分布结构呈现“有的越有,没的越没,好的更好,差的更差”现象,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资源配置满足某些人的需要时,不会对其他人群构成不利影响)。
2政府职能与政府失灵
政府可通过区域规划对针灸行业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并以财政补贴、医疗保险、价格管制等经济手段,保证针灸科以大多数患者能够接受的价格提供服务,还须依赖法律、行政手段规范针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营业许可证以及针具器械、门诊治疗室、病房等的管理和规章制度,从而不断健全、净化针灸服务市场。
然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针灸技术人员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前者对后者的服务质量和劳动价值难以作出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政策评价。如果政府干预将针灸服务价格确定在行业均衡水平之上,会加重患者经济负担;把价格定在均衡水平之下,会造成针灸人才短缺,技术水准下降,最终还是不利于患者,造成政府失灵。
3针灸供求关系变动之卫生经济学分析
3.1我国针灸行业供求关系现状
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研究人员调研2003~2005年全国范围内针灸科发展状况时发现,虽然针灸科就诊量与收入水平呈上升趋势,但其发展前景仍不容乐观,亟须从政策、管理、收费制度及针灸学科自身体系等诸多因素着手,健全针灸人才培养机制,整合优质针灸资源,扩大针灸科的规模和效益眩’。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中国针灸》杂志社于2006~2007年开展了“全国针灸临床现状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针灸科供给量(医生人数、门诊/病房床位数)在不同地区间发展极不均衡;针灸科存在人才流失问题(年轻医生转业、针灸专业毕业生直接求职于其他科室);收费制度不能体现针灸医生的实际价值和不同级别针灸医生在技术水平上的差异;针刺补泻手法等传统项目收费偏低,其使用率明显低于拔罐、电针、TDP照射等易于掌握的项目 。冀唐学院联合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于2009年针对唐山市的针灸知识问卷调查显示,调查对象整体上对针灸了解程度偏低,接受过针灸治疗者很少,就诊时主动首选针灸者更少,针灸意识较差。
3.2现行卫生经济政策对针灸行业的影响3.2.1 卫生总费用筹资水平和结构:1980年至201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National Health Account,NHA)的绝对数量不断增长,年均增长率和人均增幅都快于同期GDP增长速度;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的增幅均远远低于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政府和社会支出在NHA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个人支出比重则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患者个人医疗经济负担较重,再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因素和以药养医的体制因素,众多中老年患者有限的卫生支出主要用于支付诊疗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所必须的药费、器械材料费和功能检查费。针灸虽即刻效果明显,但其持久性和累积效应不如药物,对致病因素无直接干预作用;针药结合固然疗效更显著,但医疗费用和时间、交通等间接成本亦相应增加。
3.2.2医疗保险费用分担方式: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采用共付保险(co-insunance)形式,前者由城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支付医疗费用,后者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我国城乡居民卫生总支出中,个人支付比例较大,医疗费用用于针灸服务的部分较少。同时,我国医疗保险模式囊括了扣除保险(deductibles)和最高限额(1imits and maximums)两种相反的费用分担方式,这取决于特殊的国情。一方面,我国卫生资源人均占有率较低而医疗费用增长过快,为确保基金有效用于高费用疾病,体现大病统筹、分担风险的功能,必须限制不必要的医疗消费。在扣除保险方式下,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个人担负,促使患者选择价格低廉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水平和庞大的人口基数,决定医疗保障只能实现低水平、广覆盖的目标,须对被保险人规定最高医疗费用补偿限额,超过此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从而提醒被保险人重视预防保健和早期诊疗,抑制高额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和供给。针灸疗法提倡早期干预,且疗程一般短于药物疗法,如在达到起付标准之前已经终止治疗,则患者实际花费低于自付部分,供方只能以低价位吸引需方;如抬高价位以期在疗程结束前尽快超越起付线以获得医保支持,对于很多不能依靠针灸独立解决所有病症的患者,在最高限额的控制下,必然要挤占用于支付其他医疗费用的保险基金。
3.2.3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方式:我国医疗保险机构主要采用按项目付费(fee for service)方式,以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数量为支付单元,向其提供补偿。此法有助于调动供方积极开展新服务项目,提高业务能力,也易刺激供方对患者过度诊疗,形成诱导需求。同时,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存在比价不合理缺陷,劳动技术价格制定偏低,新药和高新技术设备价格偏高,大型综合医院的劳务性收费占总收入比例较低。由此,在有限的医疗人力资源里,针灸人才的供给量必然低于其他专业;针灸行业内部,供方亦乐于向患者推荐各种高成本且操作简单的现代理疗仪器,年轻医师钻研经典针灸理论和传统针灸手法的热情大大减低。
以上诸多因素,迫使针灸科长期采用低于其他科室的服务价格,高技术服务的有效供给量明显缩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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