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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信:浅谈指导中医临床思维六原则

  • 来源:中医药导报 作者: 时间:2010-02-22 15:23:00
  • 核心提示:  中医临床治疗疾病程序包括:立法、选方和遣药。立法即确立治则和选择治法,是医生根据病证特点、病机趋势等构思和制定扭转病机、消除病证的原则性措施,立法明确治疗的总体目标,临床再根据“以法统方”、&ldq
      中医临床治疗疾病程序包括:立法、选方和遣药。立法即确立治则和选择治法,是医生根据病证特点、病机趋势等构思和制定扭转病机、消除病证的原则性措施,立法明确治疗的总体目标,临床再根据“以法统方”、“据方遣药”落实到控制疾病的手段、治疗方剂和药物的选择。可见,立法是保证正确治疗疾病的首要环节,它必须有正确的临床决策思维作指导,研究指导原则,对临床正确处置疾病,提高疗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1平衡性原则
      中医学治疗的最高原则是:“谨察阴阳所在而调之,以平为期。”(《素问·至真要大论》)寒热的变化与机体的阴阳失调有关,阳盛则发热,阴盛则恶寒;阳气不足而阴寒内盛亦怕冷,阴液亏少而阳气偏亢亦发热。《素问·至真要大论》所谓“寒者热之,热者寒之”。此法适用于病势较轻,症状较单纯的病情。而“热因热用,寒因寒用”就是以热治热,以寒治寒。前者用于阴寒之极反见热象,即真寒假热的患者;后者用于热极反见寒象,即真热假寒的患者。二者治疗的实质仍然是以热治寒,以寒治热,以恢复平衡为目的。
      疾病的发生与发展是正气与邪气斗争的过程,邪正的盛衰变化,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和转归,都有重要的影响。《内经》中“实则泻之”的治疗原则适用于邪气为主的疾病,临床_』:根据不同的病情,而有发表、攻下、清解、消导等不同方法,祛除体内的邪气,达到邪去正复的目的。“虚则补之”适用于正气虚为主的疾病,临床益气、养血、滋阴、壮阳等不同治法,就是使用扶正的药物或其它方法,以增强体质,提高抗病能力,而达到战胜疾病、恢复健康的目的。临床采用攻法、补法或攻补兼施法,治疗的关键就是要扶助正气,祛除邪气,改变正邪双方力量的对比,使之恢复平衡,促使疾病向痊愈的方向转化。
    阴阳是辨证的总纲,疾病的各种病理变化均可用阴阳的变化来说明,古有“一阴一阳谓之道,偏盛偏衰谓之疾”的说法。因此,不仅病理上的寒热进退、邪正盛衰,属于阴阳失调的表现,从广义来讲,升降失职、表里、营卫及气血的不和等均属于阴阳失调的表现。中医临床治疗注重于调节人体整体的阴阳、气血、虚实和寒热的变化状态,其治疗目标就是“以平为期”、“调和阴阳”、“调和气血”、“调理脏腑”等治则立足于机体内环境的平衡;“虚则补之,实则泻之”、“热者寒之,寒者热之”等治法,也从调节机体平衡人手,调动机体对抗疾病、自我修复的功能,调节脏腑气血动态平衡和相对有序,达到正气得充、邪气得祛的治疗目的。调节整体平衡,还体现在对各种治疗措施和方药的运用都适可而止,而不矫枉过正,以防机体出现新的不平衡。如扶正不留邪,祛邪不伤正,清热勿伤阳,散寒勿伤阴,补脾更不要碍胃等。
      2整体性原则
      整体观念是中医基础理论特色之一,认为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构成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在功能上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在病理上则相互影响。更重要的是人体与自然界也是密不可分的,自然界的变化随时影响着人体,人类在能动地适应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维持着正常的生命活动,《灵枢·邪客》所谓:“人与天地相应也。”这种以人体为中心、人与自然息息相关的“天人合一”整体观念贯穿于中医学的生理、病理、诊法、辨证和治疗等各个方面。
      中医临床立法是从整体出发,抓住反映疾病某一阶段的病因、病机等主要矛盾,以“证”为轴心来确定治则,避免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思维。从治则看,“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等等,都反映了中医的临床决策思维是建立在整体观基础上的,是把人作为活体的、与自然、社会有广泛联系的、有情志活动的整体状态的人。从治法看,“上病下取”、“肝病治目”、“脏病治腑”、“补气摄血”、“阳中求阴”等治法均是整体性原则的体现,将人体内部脏腑组织、经络气血、体表组织之间有机联系。从处方用药看,不仅强调证、法、方、药高度一致,也重视方剂的君臣佐使配伍变化,注重“相须”、“相使”、“相恶”、“相杀”等七情关系,改变药物组成,则方剂功效将发生变化;组成不变,而剂量、剂型、煎法等条件不同,方剂的整体功效也受影响,可见,方剂的配伍结构与剂量、剂型等有机统一。
      3动态性原则
      因为任何疾病,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而且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它在不同阶段、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地区,其表现也就有差异,其治疗方法也就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相同。辨证论治是中医认识疾病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灵活多变的治疗思维。证,是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的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它包括了病变的部位、原因、性质,以及邪正关系,反映出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变化的本质,因而它比症状更全面、更深刻、更正确地揭示了疾病的本质。证候可以随着疾病的演变而发生种种变化,甚至有朝夕而变的情况,证候的时间性、阶段性特点决定了辨证的灵活性,张仲景称:“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临床治疗须抓住疾病某一阶段的主证确定治则、治法,选择主方、主药;更要审度疾病特定阶段的邪正消长,不断变化发展趋势,要针对不同患者寒热、虚实的差异程度,采用不同的治疗方药,所谓“同病异治”、“证变法变”,中医临床就是通过方剂药物的加减变化来应付千变万化的病证。此外,把握病机动态变化发展趋势,采取防变措施,如“见肝之病,知肝传脾,当先实脾”,也是治疗动态性的一个典范。
      动态性还表现在重视标本分析,中医强调“治病求本”,“本”的理解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在疾病的不同阶段,主要矛盾可能不同,主次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临床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和标本同治等,强调在动态中抓主要矛盾。临床掌握标本辨证关系,“知常达变”是中医辨证论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4多元性原则
      中医治疗疾病的手段是多样的,方法也是多元的,以脏腑功能调节为例,中医治疗除用清心泻火、平肝潜阳等直接治法外,还遵从五行相生相克原理对脏腑等进行补泻调节以治疗疾病。“补母泻子”、“培土生金”等通过对与之有关的另一脏的调节,而使本脏恢复动态平衡。正如《知医必辨·论肝气》所说:“心为肝之子,急则泻其子,一法也;肾为肝之母,虚则补其母,二法也;肺为气之主,肝气上逆,清金降肺以平之,三法也。”对于肝火旺盛之实证可以通过泻心火以制肝火,还可通过补肾水而达到抑肝火的治疗目的,肝气上逆侮肺,肺失肃降,治疗用清金降肺以复其宣发肃降之职,以制肝气。
    中医独特的类比思维也大大拓宽了治疗思路,丰富了治疗方法。如吴鞠通针对《内经》中的“上焦如雾”、“中焦如沤”、“下焦如渎”的特点,利用类比思维,在《温病条辨》提出“治上焦如羽,非轻不举;治中焦如衡,非平不安;治下焦如权,非重不沉”的治疗原则;根据“无水则舟停”,类推出“无津则便不通”,创立“增水行舟法”治疗阴虚津枯液少之便秘,至今仍指导临床治疗。此外,“逆流挽舟法”治疗痢疾初起兼有表证、“提壶揭盖法”治膀胱不利之癃闭、“釜底抽薪法”通腑泻热治疗各种实热证等,在临床往往独辟蹊径,屡起沉疴。
      5个性化原则
      中医在诊治疾病的全过程中,十分重视患病个体的差异,由于个体的阴阳盛衰、年龄大小、心理状态、体质强弱、病邪兼夹各有不同,以及自然界地域四时等变化对人体的不同影响。同一种疾病,发生在不同的患者身上,或处在疾病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形成的病理变化不同,所表现的证候不同,因而治法、处方遣药也不相同。“三因制宜”是指治疗疾病时应考虑到不同的季节、环境、不同人的体质、性别、年龄等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治疗方法。所谓“病无常形,治无常法,医无常方,药无常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原则既反映了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整体关系,又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同特点,是中医整体观念、辨证论治观点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医临床思维强调个体化的体现。
      6病证结合原则
      病和证是中医疾病结构中的两个重要层次,病是对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基本矛盾和一般规律的概括反映,证是对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主要矛盾和规律的概括反映。病和证的关系是过程与阶段、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既要看到一种疾病可以包括几种不同的证,也要看到不同的病在其发展过程中可出现相同的证。自仲景奠定辨证论治体系至今,辨病论治就一直伴随着辨证论治在临床实践中应用并不断发展着。由于许多疾病的发展要受到病变基本矛盾的支配,辨病论治在临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正如明代李中梓所说:“病不辨则无以治,治不辨则无以痊。”(《医宗必读》)它如“病痰饮者,当以温药和之”、“诸病黄家,但利其小便”,均属于辨病立法之例。此外,临床辨病用药,截疟取青蒿、治痢以黄连、退黄用茵陈等,疗效确定,至今临床中医师仍广为采用。病证结合,求同存异,在辨证的基础上辨病,在辨病的范围内识证,这是中医千百年来临床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医临床立法处方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总之,上述各种原则不是孤立的、截然分开的,它们共同影响着医生临床决策思维,指导治疗疾病方法、方剂、药物的选择,医生只有熟识并正确选择这些原则,才能达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又快又好地处置临床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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