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我国wro过渡期的结束,跨国药企纷纷通过向中国转移生产和研发的策略来巩固其在中
国医药产业领域的创新优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委员会在2012年12月发布的全力提升中国医药产业创新能力研究报告》的数据表明,2008到2012的5年中,外商投资企业协会3家会员企业累计向中国市场引进67种创新药物,占同期中国市场所有创新药物的80%,每年医药研发总支出80亿人民币,占2010年中国市场中大型医药企业研发总投人的57%。辉瑞、礼来和罗氏等世界知名的大型跨国制药企业均先后在中国建立了医药研发中心,形成了对大陆医药研发资源的压倒性优势和控制 。诺华、拜耳、罗氏等跨国医药企业已经在广东布局,2010年瑞士制药公司奈科明拆资2.1亿美元,收购广东天普生化51.34%的股份,加强了其在华南业务的整。即使在中药研发领域,我国来自国际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韩国、日本、新加坡、我国台湾和香港、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把中药的研究开发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国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医药产业很低的市场集中度,研发的网络结构远没有形成,面对快速变换的全球医药研发竞争格局,已经越来越没有时间通过内部的整合来参与全球药物研发竞争,中国急需一个突破口去打破现有的医药研发主体结构、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要用国际先进的理念和规制标准来整合中国不同的医药研发机构和不同阶段的医药研发产品。中国和西方国家在整个医药研发领域的标准和规制差异很大,韩国和日本等亚太国家和地区又是我国的主要竞争国,.因此,加强与香港的医药研发服务业的整合与合作势在必然。广东是我国医药研发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又有毗邻香港的地理和文化优势,加强粤港之间医药研发合作应该是个重要途径。目前粤港之间在医药研发领域也有一些合作,问题是什么样的合作模式是符合中国的现阶段产业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能够适应全球医药研发竞争的态势?
二、区域科技合作的主要模式
全球区域之间科技合作方兴未艾。随着合作动机和发展阶段不同,表现为不同的模式。区域之间主要的创新合作动机,如表1所示[3]。
不同的合作动机衍化为不同的区域科技合作模式,也就出现相应的区域合作的科技治理模式。典型的是地区科技公共产品平台、共享研发数据、合作试验、会议交流、设备共享、标准设定、技术联盟、研发外包、技术转让等,它们的存在主要用于解决技术外溢性、分担风险和费用、发挥技术协同效应、缩短研发周期等问题[4]。
地区科技公共产品平台主要是地区参与,经费来源于政府,这些共性技术的开发合作一般可以由上级政府协调进行,也可以由双方签署一定的协议加以解决。如欧盟科技合作当中的框架计划、尤里卡计划和欧洲科技领域研究合作组织等。技术联盟是企业或区域之间为共同研发目标而推动的研发资源的优势互补,减少单个主体研发风险和成本,推动技术创新。研发外包是企业把价值链上研发的某个环节或产品外包到这个特定研发产品更具研发实力或更低研发成本的企业或地区,以达到合理利用资源、分担风险、节约成本,缩短研发周期等目的。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全球科技治理日益显现。全球科技治理的核心思想是央(联邦) 政府不再是公共研究、科技及创新政策的唯一制羽者,越来越多的跨区域,跨国的科技政策正成为一 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区间横向科技治理模式和多主体间网络科技治理模式愈发重要。
三、粤港医药研发合作现状
在医药研发领域,最近几年,广东初步形成了 比较完整的医药研发体系和政策体系,医药专利申 报数量有大幅度提高;各种医药科技园区、医药产业聚集区逐渐形成规模,生物医药领域人才突出;广东拥有50多家生物医药研究院、4个国家级生物医药重点实验室、2个新药非临床安全评价中心和2个国家新药临床评价中心、16个国家药品临床研究中心,具备了较强的医药科研基础和实力,属于我国科技研发的第一梯队;总体科技资源实力仅次于北京。
但是广东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上有影响的新药仍然没有突破。医药科研领域的低水平重复现象仍然严重。医药研发的国际性不足,尤其是在中成药领域。广东医药基础研发的主体是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而医药应用研发实施的主体是制药企业。医药研发和实施主体衔接不顺畅的矛盾仍然普遍存在。
香港具有医药研发领域的国际性人才。香港回归以后,不断重视和促进中药研发的发展,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浸会大学等医药学科研机构逐步壮大起来。但由于香港实行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对医药研发的支持力度没有广东那么大,没有系统性的对医药研发的政策支持体系;而且医药研发没有产业支持,临床试验成本比广东高,但它具有国际一流的研发人才和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发达,是广东医药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桥头堡。
根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港双方合作建立的医药研发机构,可以对进口研发设备、实验器材等实施进口税收优惠待遇。两地要着眼于生物医药,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粤港强调发挥香港的研发优势和广东的产业化优势,推动药物研究机构和符合GMP标准的
生物制药企业合作研发和生产。当然,两地在医药研发领域的合作越来越普遍。如表2所示。
在区域科技治理方面,粤港之间通过签订《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港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协议》等协议,区域科技治理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如表3所示。
显然,粤港之间基于研发、共性平台的科技合作已经发展起来了。问题是基于产业发展的科技合作,它的深入发展有赖于科技研发主体之间的合作纵深化,利益分配机制、风险承担机制、目标机制要统一。
四、粤港医药研发合作模式探讨
通过表2、3可以发现,粤港医药研发之间的合作,主要是政府层面或者准政府层面(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表2所列的医药研发领域粤港两地合作的主要模式,只是区域科技研发合作的前奏,是全球科技治理理念当中区域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平台。这些合作具有比较多的缺点:①比较独立,合作不深人,区域合作的主体不是医药研发企业;②要求相互信任,有比较好的跨区域法制管辖;③具有行政管理的特点;④契约变化快,需要两地契约执行力度强,否则很多合作协议无法实施。
这种合作会受到几个挑战。一是研发资金的挑战。在美国,一个新药研发成功,平均要12年左右时间,要花费10~12亿美元的资金。大型跨国药企都把巨额资金投入研发,通过创新利润支持研
发,进而通过研发支持创新高额利润。2006年,全球前10大医药公司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为16.95%,而我国在1.7%左右。这些跨国大型药企,贡献全球大约80%以上的医药原始创新,一个企业的研发投入就相当于中国一年的行业研发投人。随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新药批准、要求的提高,现在的研发难度更大,资金需求更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还在攀升。相比国际大企业,严格说来,粤港医药研发企业都是小公司,而且这些小公司之间的合作是单个项目的合作,实际上在公司层面粤港仍然是各自为战,而且是研发竞争者。
二是两套独立的监管系统仍然存在。香港医药研发公司来广东需要接受广东的监管环境,即使广东的企业进香港也要接受广东的监管制度,两个系统之间差异比较大,共性比较小,无法把粤港研发合作一体化深入下去。香港知识产权体系属于成熟经济体的特点,而广东受制于整个中国的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力度不可能很高。因此,粤港研发机构之间兼并很难,两地相互优势无法在一个企业内部进行整合。
那么什么样的合作模式有效呢?首先粤港之间技术联盟、实验室合作、联合项目等表2所列举的主要模式能够成为粤港医药研发合作的主导模式吗?这些合作的前提不是两地机构融为一体,而是相互借鉴,但保留粤港两地企业和机构的独立性,如果没有强大的外资医药研发企业的压力,那么通过长时间的磨合,应该能够产生效果。但现实是中国医药研发中高端市场,外资主导的压力越来越大,对本土人力资源和研发资源的争夺越来越快,这些合作模式无法抗衡外资企业的力量。现实需要通过一套成熟的国际研发体制把粤港之间的阻碍医药研发企业做大做强的因素尽快剔除,形成类似粤港制造业“前店后厂”的模式。
其次,医药研发外包(CRO)模式能不能成为粤港两地医药研发合作的主导模式呢?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委员会在2012年12月发布的《全力提升中国医药产业创新能力研究报告》中认为,2012年中国医药研发外包规模是60亿人民币,全球三分之一的医药研发工作已经由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承担,并且医药研发外包的全球市场是以年均25%的速度在增长。但是笔者认为,粤港合作当中医药研发外包组织无法起到主导作用j因为从全球范围来看,医药研发外包主要作用的I域还是比较表层的医药研究、统计类工作,譬如新药的临床试验数据等,中国的医药研发外包主要悬部分研发外包和非核心业务外包,真正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始创新靠CRO是很难建立起来的,这种合作模式虽然可以提高粤港区域研发水平,但对目前粤港医药研发重大创新并不有效。
国际经验表明,在医药领域通过合作真正形成强大科研竞争力,那就必须要企业完全参与。只有把研发企业融为一体,粤港医药研发合作才是比较有效益和可持续的。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制药创新大国,药物应用创新研究基本都是靠大型企业来完成的。本文认为,两地之间医药研发资源实际整合,有赖于企业共同经营,内生化交易成本,在基础研究领域可以联合攻关,但在医药应用研究领域,要推动两地药企、研发机构的合资经营,有条件时可以推动相互兼并收购和实施“前店后厂”模式,要实施适应国际医药研发创新主体的大型企业战略。
本文的粤港医药研发的“前店后厂”模式是有别于两地制造业的地域分工和区域合作模式,是指粤港医药研发相关企业突破粤港规制壁垒,发挥香港医药研发国际化和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利用广东本土丰富和廉价的医药研发资源,以两地医药研发现代服务业转移和相互投资为动力,建立开放型以国际知识产权标准为目标的粤港医药研发体系,以企业和市场的力量推动两地医药研发服务自由贸易区的形成。这种垂直分工的合作模式主要是由于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梯度差距而形成。
五、推动粤港两地医药研发合作的主要措施
既然粤港两地医药研发合作最终要靠医药公司或者研发企业的合资、兼并等形式才能够真正推动,我国无法推动两地这种合作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市场有效竞争不足,企业规模小,研发实力不足,很多制药企业没有研发业务何谈研发合作?广东大量国有医药企业的兼并收购不是市场化而是行政化,譬如广药集团是行政主导,实际各个子公司仍然是各自为政。二是我国医药企业没有研发激励所需的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粤港之间知识产权保护规章、法律、制度及理念存在差异,粤港之间产生的医药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难;三是国资委控制下的国有医药企业战略的短期性和多头管理的结果。譬如国家发改委不断的药品行政降价政策,导致合法医药企业经营利润大规模下降,无法进行收购与研发。四是缺乏医药研发并购必需的对不同药物研发阶段的不同定价主体及机制,广东医药研发缺乏风险投资机制的强力支持。
1.剔除医药研发条块化和多头管理障碍
广东大量的医药研发资源,是集中在准政府机构,包括医药研发机构和高校,企业的医药研发资源很少。粤港应该推进大型医药企业或研发机构整合广东医药研发、医药制造、医药流通、医药研发中介等机构和企业,打破不同部门对医药研发资源的分割,推动两地研发机构的收购或兼并,变粤港浅层次的研发合作推动到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粤港医药研发企业具备外部网络的能力,在一个企业内部发挥广东医药低成本研发资源、产业实力和香港研发国际性和现代服务业的优势,推动民族医药世界化,组建竞争力强的大型医药研发集团。完善粤港知识产权沟通联络和执法合作机制,提高两地医药研发在全球的竞争地位,这样才能吸引大批国际性企业落户粤港,推动医药研发企业和科研人员的聚集。制约市场兼并的另一制度障碍是来自地方国资委与各大型企业、医药研发机构的体制矛盾。有些地方国资委的行政级别还不如一些大型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且很多研发企业、机构又有上级的控制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多头管理,这造成没有一家机构愿意承担兼并收购所带来的财务风险、政治风险、人员调整等风险。所以,要推进大型医药企业真正的重组,就要改变多头管理到一头管理。
2.建立两地医药研发阶段和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
制约市场兼并的另一个障碍是没有建立医药研发的定价机制和风险投资机制。研发机构的市场兼并、整合,除了要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评估之外,还需要对处于研发阶段的创新产品进行定价;问题是定价多少需要有统一的定价机制,尤其是国有医药企业研发部分,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医药研发阶段的定价又是和风险投资市场和机制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发达的风险投资机制就不会产生合理的医药研发阶段、产品的定价机制。政府需要把这些医药研发阶段、产品定价机制和风险投资机制的基础交易平台建立起来,而且这种平台能够和国际接轨,至少和港澳接轨,进行交流。
3.推动资本市场对医药研发企业合资和兼并的支持
医药研发机构的兼并收购需要巨额资金参与。在医药领域,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大型医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对广东、香港医药研发机构的重组和兼并,就是要承认兼并收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制定一个比较有弹性的制度措施,使得医药研发企业愿意对外兼并收购,而且在对外兼并收购失败的时候,政府有一定的容忍度。毕竟,研发的对外兼并收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大。要推动广东的大型医药企业兼并香港一些医药科技服务公司,以此作为兼并世界其他公司的跳板。由于广东医药研发并购方面主要使用现金收购方式进行,杠杆率不高,广东金融产业对医药科技研发的支撑力度没有香港参与程度深,广东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香港资本市场,实现医药研发企业的重组和兼并。广东可以适度放开香港研发机构对广东相关企业的兼并或者合资,简化行政手续。根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要促进香港现代服务业进入广东,拓展发展空间[9]。充分利用香港现代服务业的优势和广东医药制造业的优势,准许香港研发机构、研发中介企业对大陆的国有医药研发机构进行控股。广东要对医药研发方面的兼并收购提供税收、特殊的更具有弹性的制度安排等方面的支持。香港要通过组建大型医药企业集团,一方面整合大陆的医药制造企业,一方面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取得国际认证来完成。
六、结论
医药企业巨型化、医药研发全球化、研发标准国际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国家与区域的科技治理在政府层面只能够提供一些共同基础研发平台、融资及信息共享等浅层次领域,表面的合作无法掩盖深层的竞争。中国的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如果囿于中国的规章、标准和国有多头管理的现状,将会继续大大落后于整个国际一流的医药研发。如果要等待中国建立起与发达国家类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力度,中国医药研发机构还将会有很长的学习过程,这也不符合中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平。那么,在中国境内,以广东、香港为联合实验区,利用区域科技治理理念,变浅层次合作到深人的医药企业相互兼并控股,充分利用广东和香港的优势,倡导研发领域的“前店后厂”合作模式,既可以突破广东医药研发企业国有控股导致的多头管理弊端,与市场脱节等矛盾,又可以充分发挥香港现代研发服务业、金融业、风险定价机制、研发国际交流等桥头堡作用,让相互竞争的两地医药研发机构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建立大型的医药研发企业集团,推动粤港医药研发的融合,继而真正推动两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的制度创新及整合,成为中国对外产业科研合作的实验区,这个方向应是
粤港医药应用研发现阶段合作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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