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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中医人员执业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2-22 14:28:00
  • 核心提示: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后,对医师, 权益的保障以及执业的规范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临床实施中伴随一些问题的出现,让部分中医、中西医结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后,对医师,    权益的保障以及执业的规范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临床实施中伴随一些问题的出现,让部分中医、中西医结
        合医师陷入了执业困境,引发了对当前中医执业现状的一些深思。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行的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
        中医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有关规定,将有利于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与传承,推动中西医更好地和谐融通、
        共同发展,为百姓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关键词:中医人员;执业:现状:思考
        中图分类号:R一0i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03(2012)01-0062-02
     
    I  问题的引出
        前不久,医院医教部门向某省综合医院联系几名手术科室专科医师进修事宜,结果被婉拒:理由是告知这几名医生执业范围为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类别,医院如接受进修,卫生主管部门来检查就属于超范围执业。笔者由此联想起几年前报纸上刊登的一位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硕士研究生求职被一位医院院长拒绝的事件.理由也是:不是怀疑你的能力.而是不敢要你这个专业的学生:前几年你们学校毕业的中西医结合学生(本科)在我们医院外科工作认真,手术也做得不错.但上级一检查就得让他躲避。像这种综合医院为了避免“麻烦”.谈“中医”色变.以至于不敢接收进修医生.再优秀的学生也不敢要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后,对医师权益的保障以及执业的规范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临床实施中伴随一些问题的出现,让部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陷入了执业困境,令其没有好的学习和就业大环境,这也引发了笔者对当前中医执业现状的一些深思。
    2中医类人员执业现状
        现在在综合性医院,没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纷纷被清理出“临床科室”,被赶到中医门诊;医院条件稍好点的被放到中医科。试想,一个年轻医师如果长久只能呆门诊,接受不到规范化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话,就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住院医师,更不可能成为合格的主治医师。比如有很多以往从事外科(骨科、肛肠等)工作的中医执业医师,他们利用中西医两种医术服务患者.工作干得非常出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由于现行《执业医师法》的限制,舍得这些优秀的中医技业医师也被安置到中医门诊,从事着类似“坐堂行医”模式的工作.既是对人才的蒗费.也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同对.已经毕业、考取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中西医结合医师也遭到了执业困境。2005年卫生部在医院质量管理年活动检查时提出:中西医结合医师在综合医院内从事内、外、妇、儿等工作属于执业错位,致使许多在西医医院已经从事多年临床工作的中西医结合医师被迫离开了原有工作岗位。中西医结合医师既学了中医,又学了西医,执业医师考试内容也包括了中医和西医,取得了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却不能在综合医院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

    3分析与思考

    3.1  现有规定妨碍了中医类医师就业  不利于中医的传承和发展总体来讲,我国中医类高校培养的中医学生在校期问,除了系统学习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的系统知识教育。实习期间,在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西医综合医院交叉实习,具有同时运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经过后期的临床实践已初步具备了从事中、西医临床工作的知识结构和临床技能。可以说,现代中医医师既要掌握中医,又要掌握西医,还要进行“中西结合”的科研研究和探索,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掌握知识的难度、付出劳动的艰辛及创造出的价值要高于一般意义上的西医医师。特别是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基本涵盖了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范围。

        既然考试是公平的,就业的权利更应该是平等的。但是,目前中医院校中医、中西医专业学生毕业后只能报考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执业类别,他们只能进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和中医院,就业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由于现行《执业医师法》等的政策限定,即中医类和临床类的分列.且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不能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即使明知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工作.西医诊疗机构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他们只能去中医院或西医院的中医科,而这些机构远比西医机构要少得多:即使他们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和大西北乡镇的卫生院去工作,但因为大多数卫生院没有中医科.一旦他们在内、外、妇、儿科或者急诊科等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医院一样不能录用他们,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严重受到侵犯。西医专业毕业生就明显不一样.他们可以选择去各种医院,中医院更是对他们敞开。作为中医药继承人和发扬人,如果工作都得不到保障,甚至根本不能到临床科室去为患者服务,这样的结果让人无所适从。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到学生报考中医院校的热情,这样下去何谈发扬和传承中医。因此,需逐步完善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权。

    3.2  现有规定造成中医类别执业范围和专业划分模糊笼统

        根据现有法规,仅临床类执业医师划分了内、外、妇、儿几大专业。中医类(包括规定学历和师承类)执业范围和专业只是简单分为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等,而实际上目前综合性中医院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医科大都已经按照中医规范科目名称进行了二级分科,如心病内科、骨伤外科、妇科、儿科等,大部分与西医临床类的专业划分规律是一致的。但是.现有有关中医类的专业范围分类在实际的执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也缺乏明确的医疗法律法规支持.不利于推动中医的发展。
    3.3  现有规定不利于医学的科学发展  不能全面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目前绝大部分的中医诊疗机构,从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到各级中医院、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其模式其实都是中西医两套诊疗手段同时使用。这种模式的存在其实有其很大的现实性和合理性,也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时使用中、西医两套诊断标准,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的认识更为全面,中、西医两套治疗方法的配合使用,才能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对比同一种疾病中、西医疗法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实行个体化诊疗方案,宜中则中,该西则西,从而优化出最佳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更好地解决临床问题。患者的病情用西医疗法一天或数分钟就能纠正或改善症状,而用中医要两天或更长,无论患者还是医生都会会选择西医。反之,有些病中医的疗效远高于、强于西医,那么中医疗法自然被首先选择。总体来说,中西两种诊疗模式同时运用更利于推动医学的发展,最终的受益者还是患者。因此,笔者建议应该从法律上来考虑或保障这一执业模式的合法性。
    3.4  现有规定易混淆中西执业差别  引发认识上的误区中医是我国的国宝,需要继承、发扬,同时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纵观中医发展史,都是与当时的科学技术与人文科学密切相联的,不能把伴随社会发睫的技术都笼统地归结到“西医”范畴,在认识上和理解上走入误区: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管理上严格分列,很容易误导患者甚至某些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认为中医执业医师只能也只会使用中医中药.不能也不会使用现代医学诊疗手段,现代医学技术只属于西医。
        实际上,无论是从其教育背景或者是临床实践过程来看,在我国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临床医师都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长期下去,将会引发和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医疗纠纷,对未来更多的中医执业人员造成很不利的局面,在打击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的同时,最终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4结语
        医学在进步,中医也一样在前进,中为西用,西为中用.发挥中医、西医各自的优势更好地服务患者才是医学的宗旨和目标所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研究在中国已开展了半个世纪,无论临床研究、基础研究还是学科建设均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和进展。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的实践证明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执业范围和场地应更宽泛。掌握中西医两套医学理论.指导临床实践、增加临床疗效,可以达到“1”大于“2”的目的,尤其是我国的基层医疗市场更需要中医和西医的结合。
        综上所述,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行的《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中医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有关规定,将有利于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与传承,推动中西医更好地和谐融通、共同发展,为百姓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收稿日期: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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