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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大明:“中医疗效不可重复”之辨

  •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 董克科 时间:2007-05-28 20:42:26
  • 核心提示: 中医疗效可不可重复之问题,在中医界内原无之。而有西医者,执治某人之效方,移治于他人而无效,于是以此论质之中医。  中医闻而笑曰:汝不知随病灵活变通,惟刻舟求剑,执死方以套活病,求其有效,不亦难乎?于是示之以辨证论治,遵
       中医疗效可不可重复之问题,在中医界内原无之。而有西医者,执治某人之效方,移治于他人而无效,于是以此论质之中医。
      中医闻而笑曰:汝不知随病灵活变通,惟刻舟求剑,执死方以套活病,求其有效,不亦难乎?于是示之以辨证论治,遵其理法而变其方药,治之获效。
      西医闻之,复言:此变化药方而治,非重复也。
      中医对曰:吾医之重复,在道不在技,在技不在药,为理法之重复,非方药之重复。中医疗效之重复体现于辨证论治指导下的方药有针对性的灵活变化,以不重复之方药实现可重复之疗效。
      西医是以同求同,中医是以异求同,二者殊途同归。虽然中医以异求同,于方药层次讲特殊,求入细,而中医于理法层次却又讲统一,讲统摄,方药之千变万化,并不能跳出理法之指导,正是遵于统一之理法,方有多变之方药,故而中医并不以为方药之多变为变异。中医在不变与多变的两极,保持适当张力,方能重复获效。由此,中医对于临床经验之学习,素来求同存异,即“师其法而不泥其方”,师者,重复也,重复其理法可以重复其效,而拘泥其方药则未必获效。汝之所为,不明辨证,实为“抄其方而失其法”,重复其药,不遵其法,用之无效,不可重复,自无足怪矣。中医方药之异是统一理法指导下之异,是细节之异,末节之异,同中之异,不足以视之为异。正如中国哲人观察自然,每着眼于其大势,其概观,舍其末节、其微变。
      唐之刘禹锡观其时“飞入寻常百姓家”之燕,不妨认为是“昔日王谢堂前燕”——此自是以其不变之种类观之。宋人苏东坡观长江,亦不屑于斤斤计较于此流水非彼流水之细节,故而认为“逝者如斯,而未尝往也……盖将自其变者而观之,而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于我皆无尽也”。与之相对,同为观河水,西方哲人则强调“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此是以其变者观之。有此思维者,不明中医理法之统摄作用,不知道此变中之不变,不重复中之重复,单视方药变化,则未免认为是变化多端,不可重复——此问题或反映东西方思维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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