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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文锋 朱晓华 黄碧群 :证、证候、辨证概念应规范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5:14
  • 核心提示:概念是理论思维的细胞,语词是概念的载体,概念不规范,必然导致理论思维的混乱。在对證、证、候、症、征、证候等字词的沿革及中医学含义进行考证的基础上,规范中医“证”、“证候”、“辨证”等概念,并对其应用进行分析,这对
    概念是理论思维的细胞,语词是概念的载体,概念不规范,必然导致理论思维的混乱。在对證、证、候、症、征、证候等字词的沿革及中医学含义进行考证的基础上,规范中医“证”、“证候”、“辨证”等概念,并对其应用进行分析,这对于开展“证”的规范研究极为重要。   证、证候、辨证概念的规范   症、病、证是中医病理、诊断中的三大概念。尤其是证,乃中医学特有的概念。   20世纪80年代,中医界对病、证、症三个语词所表达的概念作了区分。病,是对疾病全过程的特点与规律所作的概括;证,是对机体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病理本质的概括;症,是疾病的单个症状、体征,是病或证的外在表现,是诊病或辨证的依据。并明确“证候,是一种证名(或证型)相关或相应的症状和体征。”   然而证与证候的概念至今仍众说纷纭,尚未完全统一。关键是由于证、证候的概念中,包含了病变的本质和现象两种内涵,从而导致理解和应用的混乱。正如刘进等所说:“证和证候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既相同,又有本质区别。从历史上看,它们借以演变的早期概念‘證’和‘證候’的含义是相同的;而从现实来看,它们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   虽然證(证),既可指疾病的现象,又可指疾病的本质,但从证与病相对而言,作为对病变诊断认识的两大概念,这里的证应是指本质。因此,建议从概念上这样区分:证为病变的本质,证候为证所表现的现象。这与“证是证候的病机概括,证候是证的外在表现,两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证是中医学对病变中机体整体反应状态的阶段性病理本质概括”,“严格地说,证候应是指每个证所表现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症状、体征,即证候为证的外候。”“证是从证候出发,经过辨证思维而得出的结论”等论述相一致。   据此,当代中医学可将证的概念约定为:证是对病变当前阶段机体整体反应状态的病位、病性等病理本质所作的概括。   辨证是在中医学理论指导下,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重点辨别病变当前的位置和性质,并概括为完整证名的思维认识过程。   症、证候、证素、证名应用分析   证实际上包括证候、证素和证名。将证区分为证候、证素、证名,能对证的概念起规范作用,避免概念的歧化和争论。   凡单个症状、体征,如发热,月经量少,脉滑,舌淡白等,应称症(状)或(体)征。   病变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各种具有内在联系的症状、体征及有关病理信息,应称为证候,如里实热证的证候有发热、汗出、口渴、小便短黄、面赤、舌红、苔黄、脉洪数等。   通过对证候的分析辨别,而确定的病理本质,如表、心、肝等病位,痰、气滞、寒等病性,称为证素。   对病情进行辨证后,所作的诊断结论,应称为证名,如肝胆湿热证、脾肾阳虚证等。证名是由病位、病性等病理本质而归纳成的完整诊断。   主证、次证,应是指主要、次要的证(名),如主证为热闭心神证,次证为阴虚津伤证。   主症、次症,应是指主要、次要的症状,如主症为腹痛、泻泄,次症为口渴、尿短黄。   证的规范,应是指证(名)诊断的规范;证候规范,应是指症状、体征的规范。证的诊断标准,如血瘀证、肾阳虚证诊断标准等,应是指诊断为某证(名)的条件。由于证候主要是指症状,因而一般不存在证候的诊断标准。   对症、证、证候、辨证等概念既然已经明确,就应当实施推广这些界定了的术语。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症、证候与证的概念混同,因而现在使用仍然极不规范,尤其对一些习惯成自然的术语,一时尚难以纠正和统一,但我们对这些术语的真正含义应有正确的理解。如所谓“证候规范”,实际是指对证或证素的规范,主要不是指对症状、体征等的规范;“证候研究”,实际是指对血瘀、气虚、肾阳虚等证素、证(名)的研究,而不是对症状等的研究。“急症”不宜称“急证”;西医所说的“××神经症”、“尿毒症”、“肥胖症”、“××综合征”等,并不是指单个症状、体征,应当属于疾病的范畴;“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也不全是指症状,可能含有证或病的意思。“舍证从脉”、“舍脉从证”,证字显然是指症状,因为证是不能舍的。淋证、痹证、厥证等,实际属于病或病类的概念而不能称证;汗证、血证,实际属于症而不是证;太阳病、阳明病、气分病等,实际属于证或证类,而不是独立的病。腹内肿块应称“癥瘕”,而不宜称“症瘕”。清代唐容川的《血症论》,更含有症状、证素、证名乃至疾病等多意。张仲景《伤寒论》所说的“观其脉證,知犯何逆,随證治之”,很显然,前面一个證字,现代应称为症,后面一个證字,则是现代所说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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