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强化苦参、枸杞叶等原料性医药品及中药材的进口条件
韩国关税厅2002年12月24日发布“依据关税法第226条规定之海关关长确认种类和确认方法指定公告”修改案的立案公告,根据上述修改案,对“药师法”中涉及的海关税则号为1211909090(香料用、医疗用、杀虫用、杀菌用其他植物及其部分(新鲜或干燥品)的苦参、枸杞叶、大黄等38种物品中的原料性医药品,需经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的确认后方可进口,如果是中药材,则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对枸杞子、当归、独活等21种中药材供需调控对象,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条件确认书”、“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对“自然环境保全法”中涉及的海关税则号为0106203000(龟类)的物品中的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协定”,也称“华盛顿条约”)限制对象种类和红龟,需经环境管理厅长或地方环境管理厅长的认可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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