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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医药:小船再航鼓大风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1-28 16:02:33
  • 核心提示:  在我国的医药百花园里,生长着一株奇花——民族医药。她像一把珍珠撒在祖国广袤的国土上。这株小花虽然不若西医学那样艳丽芬芳,也不像传统中医学那样国色天香,但却以其独特的功效强壮着我国少数民族兄弟的体魄,并且深
      在我国的医药百花园里,生长着一株奇花——民族医药。她像一把珍珠撒在祖国广袤的国土上。这株小花虽然不若西医学那样艳丽芬芳,也不像传统中医学那样国色天香,但却以其独特的功效强壮着我国少数民族兄弟的体魄,并且深刻影响了我国传统医学的发展。   解放后,在国家的重视下,民族医药学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然而,由于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后继乏人等原因,民族医药的发展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有人说,我国的民族医药学就像一只刚刚起航的小船,预备在长风的鼓动下远行。希望这只小船能够经受住考验,乘长风破万里浪。    优势篇   提起民族医药,一般人可能会摇头表示不了解,但若说起耳熟能详的云南白药,大多数人又会感觉到十分亲切。其实,云南白药恰恰就是来自彝族医药宝库的民族药!据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诸国本介绍,中国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上散在民间,而且有日益衰颓的趋势。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对民族医药采取了发掘、保护、利用的政策。特别是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后,我国的民族医药事业有了较快的恢复与发展。   ▲现状1:我国民族医药资源丰富   我国的各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学创造和医学知识的积累,从而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医药。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使用着80多种语言,21个民族使用着27种文字。在历史上,这些少数民族对医学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其中有18个民族都有分量不等的医药专著、水平不一的临床活力和比较丰富的药物资源。诸国本介绍说,目前,我国已经将35个民族的医药学资料发掘整理成文字资料,它们是藏、蒙、维、傣、壮、苗、瑶、彝、侗、土家、朝、回、哈萨克、畲、布依、仡佬、拉祜、水族等。另外,还有若干少数民族的医学资源也不可忽视,例如海南省的黎族医药、云南省的白族医药和哈尼族医药等,均有待于进一步发掘整理。   ▲现状2:民族医药临床作用独特   民族医药是我国少数民族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为各个民族的健康繁衍做出过重要贡献。由于各个民族生存的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生活条件和疾病状况不同,其医药创造和医药成就也各有千秋。   例如,藏族人民世世代代生活在青藏高原,由于高寒缺氧、日照强、多风、气候多变,以及人们长期以游牧为主、肉食居多、燃料缺乏等原因,导致那里高原病、高血压、卒中、肺心病、风湿病、肝胆病、肠胃病比较多。藏医药对这些疾病的治疗经验相当丰富。验尿是藏医在诊断上的一大特点,治疗上藏药浴疗法很受欢迎。蒙医学全面吸收了藏医药的基本理论并与蒙古原来的传统医药经验相结合,许多医学理论和方药都与藏医相似。蒙医学尤其对于骨伤、脑震荡的治疗有很好的传统疗法,近几年对白血病、牛皮癣、甲亢等专科疾病的治疗也有一定的特色。维医学是维吾尔族人民的医学创造。早在丝绸之路繁华的年代,维医受到阿拉伯医学的影响,吸收了西域诸多民族的医药经验,如今在治疗心血管病、肠胃病、男科病、白癜风等方面疗效显著。仅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维吾尔医院皮肤科年门诊量就达2.8万人次,其中白癜风占60%,总有效率达96.6%。瑶医以治疗恶性肿瘤(例如肺癌、肝癌、胰腺癌)和红斑狼疮著名,用的都是从广西采集的瑶药。傣医历史悠久,古代的贝叶经(写在贝树叶子上的经文)中就有许多用老傣文写的医药典籍,对治疗感冒、肠胃病、食物中毒、关节病、妇科病很有经验。苗族是草药知识最丰富的民族之一,素有“三千苗药,八百单方”之称,村村寨寨几乎人人识药,户户学医,尤其对妇儿科疾病、骨伤、虫咬蛇伤、皮肤肿疖、岚瘴秽浊诸病有显著疗效。彝医主要分布在云南和四川凉山,对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创伤、各种眼疾均有较好疗效。壮医药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擅治痧、瘴,盅、毒、风、火、湿诸病。最近出版的《壮医内科学》,记载了治疗咳嗽、气喘、咯血等40种病症,诊断以目诊、甲诊见长,壮医灸法、针法、刮法、薰蒸法也别具一格。   ▲现状3:基础研究初见成效   2005年6月,《土家族医药学概论》一书由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是我国在民族医药学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又一突破。而在此前的2001~2004年,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列项整理的民族医药文献就涉及18个少数民族的82部医药典籍。民族医药的文献资料逐步得到全面整理。没有文字的民族医药经验也用汉文记录下来并进行理论上的总结梳理。藏医学的经典著作《四部医典》、《晶珠本草》和回族医学的《回回药方》等一大批民族医药古典著作得到整理或汉译,一部分调查性著述也陆续出版。据诸国本介绍,近十几年来,内蒙古、湖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等省、自治区已相继对民族医药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壮医学、苗医学、瑶医学、土家族医学、侗医学等在内的30多个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资料得到发掘整理。   ▲现状4:教学、科研、临床体系形成   据北京藏医医院院长黄福开介绍,在基础研究顺利展开的基础上,我国部分民族医药学已初步形成了医疗、教学、科研体系。全国现在有民族医药高等院校4所,其中藏医学院两所、蒙医学院1所、维吾尔医药专科学校1所。另外在中央民族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甘肃中医学院、云南中医学院、广西中医学院和内蒙古医学院,设置了藏、壮、蒙医专业。至2003年底,全国有民族医医院157所,共计床位6492张,其中藏医医院55所、蒙医医院41所、维医医院35所、傣医医院1所、瑶医医院2所、哈萨克医医院1所、壮医医院1所,其他民族医医院2l所,另有民族医门诊部359个。   此外,西藏、广西、新疆、内蒙古、青海、四川、贵州、云南、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辽宁(阜新)等省、自治区、自治州都建立了民族医药研究所,开展了社会调查、文献整理、临床观察和药物研究等工作。   ▲现状5:民族医药产业得到发展   中国民族药企业的出现可以上溯到上个世纪60年代。当时西藏自治区藏医院(前身是药王山医学利众院与“门孜康”合并而成的拉萨藏医院)因门诊量增大,医生不仅要在门诊看病,还要自己动手配药、粉碎、制丸、包装甚至发药。为了满足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1964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藏医院扩建藏药厂,同时派专人到北京同仁堂学习先进的制药技术。20世纪90年代初,在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形势的鼓舞下,一批民营的民族医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目前为止,全国的民族药企业约130家,主要生产藏、蒙、维、苗、傣、彝六类民族药,其中比较突出的是藏药和苗药。与此同时,有关民族药的国家标准得到不断完善,我国共有民族药的国家标准共计1178种,其中制剂865种,药材313种。    问题篇   在前不久结束的“第54届全国药品交易会”上,民族药吸引了不少参观者的眼球,身穿少数民族服装的销售人员、富于民族气息的宣传品,简直把展馆变成了秀场。但抽丝及缕不难发现,这种促销表现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民族医药底气不足的无奈。对此,诸国本不无忧心地表示,如果再不扭转民族医药发展举步维艰的局面,民族药的表面繁华也许将终成昙花一现。   ▲困难1:文化群众基础亟待保护   诸国本说,由于民族医药长期以来一直是以民间习用、口耳相传的形式活跃于少数民族地区,因而起点低,从业人员层次低,许多民族医很难达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这从湖南省中医管理局2002年进行的《农村中医药人员现状与教育需求调查》中可见一斑。调查结果显示:“农村中医药人员中,低学历、低职称及无执业医师资格人员的比例仍然较高(中专学历及无专业学历者占83.22%,初级及无职称人员占74.27%,无执业医师资格人员占42.74%)。特别是乡、村两级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整体素质严重偏低,乡镇卫生院中专学历者占58.02%,无专业学历者占26.62%,无职称者占8.8%,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仅41.3%。村卫生室中专学历者占37.93%,无专业学历者占55.17%,无职称者占64.37%,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仅13.8%。”正因为不符合现代医药的医政、药政管理规范,近20年来,不少地方的民族医生、民间草医已经越来越少。   诸国本认为,这些情况说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适应当地民族医药发展情况、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不同于全国整体水平的医政、药政措施,对保护民族医药文化的群众基础、为民族医药的发展赢得时间是非常必要的。   ▲困难2:临床阵地逐渐缩小   作为在民族医药临床一线工作的专家,北京藏医院院长黄福开对记者表示,随着西方医学的蚕食,不仅是中医药的临床阵地在缩小,这一情况在民族医药更为明显。对此,诸国本也表示了相同的忧虑。一方面,目前民族医医疗机构治疗的病种日益减少,服务阵地缩小,医疗水平不高,盲目地用西医、中医填补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针对这一点,诸国本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民族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对国家举办的民族医医疗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保证其后继有力,持续发展;对民营的民族医医疗机构,也要关心支持,帮助其提高临床水平。另一方面,虽然目前进入《医保目录》的民族药品种已达47个,但从总体来看,这一数目仍不足以发挥民族药的优势。加之民族药的宣传工作非常薄弱,许多药的性味、功能、主治群众不了解,术语看不懂,说明书不明了,大部分中医和西医对民族医药学习掌握不够,因此也就不会使用和很少使用。   ▲困难3:部分资源濒临消亡   在世界各国的民族文化均受到强烈冲击的今天,作为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民族医药学也同样面临着资源保护危机。诸国本指出,虽然建国后特别是近二十几年,我国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民族医药资源进行了保护、挖掘、整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地处边远、对外交流少,甚至有些民族医药仅以经验方、习用药的方式口耳相传在民间,再加上西医学的强力冲击,部分民族医药资源濒临消亡甚至已经消亡。一方面是一些在少数民族地区很有声望或治疗某一疑难病很有经验的名老民族医相继离世,而他们的医药知识并没有被很好地继承;另一方面是一些使用简便、效果较好的经验方或药物的习惯用法失传,某些珍稀药用植物濒危。   目前并没有可以佐证这种民族医药资源消亡程度的证据,但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医药开发研究协会副会长张万福介绍,这种消亡正在以一种人们看不见的态势静悄悄地发生着。虽然恩施州近年来加强了对当地土家族医药、苗族医药的抢救、整理工作,但有限的工作很难全面覆盖散落在村村寨寨的名老民族医,而这些民族医往往都面临着年事已高、后继乏人的情况。   ▲困难4:科研创新能力不强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一位熟悉民族医药工作的负责人以贵州的情况为例指出,民族医药的科研创新力度有待加强。虽然我国对民族医药进行了大量的抢救工作,整理出版了大量的民族医药专著,对建立各民族医药的完整理论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更高层次的民族医药科研能力严重不足,并未对现有的民族医药理论的临床应用研究和各民族医药的对比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这位负责人认为,在各民族医药的理、法、方、药基础上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以临床研究为重点,着力探索防病、治病的新方法,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逐渐走向现代化应是民族医药的发展重点之一。   ▲困难5:民族医药人才青黄不接   虽然我国也先后建立了一些培养民族医药人才的机构,但总体来看仍不能填补名老民间民族医相继辞世留下来的人才缺口,远远不能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的临床需要。据张万福介绍,尽管恩施州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民族医药资源丰富,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专门培养民族医药人才的机构。其他民族地区的情况也大都如此。例如贵州省尚无一所真正以民族医药诊疗方法为主要诊疗手段的民族医药教育机构。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民族医药人才青黄不接,高素质人才匮乏的情况较为严重,加大民族医药人才的培养已是当务之急。   尽管这样,针对民族医药未来的发展的前景,诸国本、黄福开等人仍然表示了谨慎的乐观。他们表示,虽然目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只要能够为民族医药争取更广阔的空间,给予民族医药必要的支持,这株小花还是会随着世界范围内崇尚自然、回归传统的呼声越来越高,而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且,民族医药操作简便、价格合理,有可能在我国的医疗卫生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民族医药贴近少数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少数民族群众对本民族的医药有着特殊的感情,易于接受;民族医药作为我国特有的文化资源,宣传效应持久。黄福开认为,我国的民族医药学就像一艘出航的小舟,如果能够借得一股东风,必将鼓帆远行。    本报记者 徐亚静   相关链接:我国的民族医药政策   1951年12月1日实施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药,应尽量团结与提高”。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1984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医药事业,不但是各族人民健康的需要,而且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民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从1977年版开始,在收载“中药药材”中开始包括少数民族药材,在中药成方制剂中包括少数民族成药,这是《中国药典》第一次出现民族药的概念。在2000年版《中国药典》中,收载民族药药材5种,民族药成药30种。   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2002年12月4日,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农业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卫生保健及中医(民族医)类专业”。在谈到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时,要求“增强全科医学知识和中医药学(民族医学)的教学内容”。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法制部门对此作了这样的解释:1、民族医药有自己独立的地位。民族医药学也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于我国各少数民族之中,大多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各少数民族医药充分利用民族地区的药物资源,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等方面有独特的临床经验,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欢迎,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以汉族医药为主的中医药显然不能包括民族医药。   2、民族医药享受与中医药同等的待遇。尽管民族医药在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等方面不同于中医药。但是,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同属于中华医药的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民族医药。因此,本条例的规定既适用于中医药,也适用于民族医药。   3、在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民族医药可以有特殊的待遇。由于民族医药主要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历史传统和诊疗方法,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来发展民族医药,例如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加大政府投入等。   2004年2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民族医药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认真做好挖掘,整理、总结、提高工作,大力促进其发展”。在谈到农村卫生工作时,吴仪副总理说:“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农村和偏远山区、牧区,还要注意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要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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