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探讨在麝资源已经严重濒危的状况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以恢复麝源种群保证麝香的可持续利用,从而保证中药产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 麝;麝半散养;优惠政策
在药用野生生物管理中,我国管得最严的就是麝,为麝的保护及麝香利用几乎每年都要颁布两三个法规、文件。这是因为麝香利用价值极高,是急救用药,是中药产业的重要原料。1958年中国药材公司投资建了三个养麝基地(现仅存四川都江堰养麝所),麝开始变野生为家养。47年来,养麝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有不少问题没有解决,致使当初捕获多少麝,现在数量仍无多大增加,迄今人工养麝全国不过3 000只,年产香约10公斤,远远不敷使用。因此,圈养麝的方法,尽管可以继续研究实践证明并非唯一的或主要的方法。笔者在此作一专题探讨。
1半散养模式养麝有发展前景
所谓半散养,就是在林区为每只麝圈一片林地,任其自由觅食,当天然食物不足时,予以补充食料。上海崇明岛东平原麝驯养公司以半散养模式养麝10余年,已取得成功。这种模式符合麝的生活特性,且由于扩大了其活动空间,因而提高了其抗病能力和繁育能力,并节约了麝的饲养成本。若将我国3 000只圈养麝变为半散养,按30%繁殖率,则16年内可繁衍为10万只,即可产香近千公斤,几近国内中药产业求量的一半,因而是保证麝香供应的一个办法。
2野麝活捕取香可以保证麝种群持续扩大
由于麝的性格特征,很难捕到活麝。盗猎分子在麝必经之地设置钢丝套,不管雌雄老幼,套上即死。由于只有成年雄麝才能产香,因而为了一个香囊,平均要杀
三只麝。
上海东平原麝驯养基地因采用半散养方式,每只麝活动范围很大,不易捕捉进行活体取香,于是摸索出一套活捕方法。这种办法完全可以用于野麝活捕,取香后再放掉,这样既可获得麝香,又不伤害野麝,可以使其种群逐年增长。
为保护麝资源,CITES公约组织曾于2000年在第十一届缔约国大会的第7号决议中提出:“鼓励有麝国家发展安全有效的活捕取香技术”。因而,野麝活捕取香是国际公认的保护麝种群的可行方法。在我国推行此方法,如果与当地农民利益挂钩,农民会自觉组织起来保护这些“摇钱树”不被盗猎。即使盗猎分子也用这种方法取香,也不过偷盗麝香,而不致滥杀野麝。另外,在我国北方某邻国,也存在着数十万只野麝,完全可以利用我国已经成熟的活捕活体取香技术,组织力量到邻国与当地合资合作,进行野麝活捕取香,每年可能获得上千公斤麝香资源,既保护了邻国的野麝资源,也给我国增』加了可用的麝香资源,一举两得。
3利用政策调动企业和群众保护麝资源的积极性
半散养方法可以形成堪与梅花鹿养殖相媲美的活麝养殖业。然而,投资养麝需要资金支持,且较长时间才能获取麝香,如何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给以资金和技术扶持,鼓励企业投资和参与经营管理,通过封山育麝,建设麝的半散养基地,并采用先进的麝无伤害捕活体取香技术,从根本上解决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矛盾。
笔者认为,为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药用资源,国家应采取新的政策,即谁投资、谁保护、谁受益、谁优先利用麝香,来调动使用天然麝香的企业保护麝资源的积极性,使之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要求,主动投资于封山育麝与麝半散养基地的建设,让企业把基地作为自身的原材料车间来管理,从而把麝香的可持续使用与麝资源保护牢牢地捆绑在一起。现有的政策法规只重视对用麝香企业的管理,而没有重视如何调动企业参与保护麝资源的积极性。因此,应鼓励用香企业投资于麝资源保护,并对目前农民圈养的麝进行集中*’理,以半散养的模式养麝,农民个体饲养的麝可以作为投资,由投企业组织人员管理。养麝基地所产麝香应允许大半(比如说70%)归医药投资企业药用(可列入国家计划,对这部分香产品定额定向分配);若是化妆品企业投资,则允许其使用少量(比如说10%)麝香产品,多余部分卖给国家统一分配。国家也可以制定政策,允许企业自费保护某片有麝山区,由企业自己组织管理队伍,也可以发动当地的老乡参与保护,只允许野麝的活捕取香,以保障麝种群逐年增长。所得麝香,该企业可以自用一部分(比如50%),其余部分卖给国家统一分配使用。企业
有积极性,当地农民也受益,野麝种群得到了保护,也保证了中药企业可持续发展,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总之,笔者认为,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野麝资源,让麝半散养工程发展为大规模的麝养殖业,无须国家出一分钱,即可收到保护麝香资源之实效,也使中
药产业能够可持续发展,这件利目利民的好事,有关方面应认真研究和实施。
仲海亮1,贾谦1,杜艳艳1,杨巨平1,周青2,刘学武2
摘自《中国药业》
2006.Vol.15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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