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
通知规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在中医医院的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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