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确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卫生厅《关于扩大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8〕27号)于2008年7月印发后,各地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根据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的试点地区名单,经研究,现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8个地区为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作为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按照试点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试点地区要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标准和条件,不得硬性摊派确定试点单位,积极探索监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方式方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
省 份 |
试点地区 |
北京 |
西城区、宣武区 |
天津 |
和平区、南开区 |
河北 |
石家庄市、邯郸市 |
山西 |
太原市、运城市、长治市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辽宁 |
沈阳市、锦州市 |
吉林 |
延边自治州 |
黑龙江 |
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 |
上海 |
浦东新区、宝山区 |
江苏 |
南京市、扬州市 |
浙江 |
温州市 |
安徽 |
亳州市 |
福建 |
福州市、漳平市 |
江西 |
南昌市、鹰潭市 |
山东 |
济南市、潍坊市 |
河南 |
洛阳市、焦作市 |
湖北 |
武汉市 |
湖南 |
长沙市 |
广东 |
深圳市、江门市 |
广西 |
南宁市、柳州市 |
海南 |
海口市 |
四川 |
成都市 |
重庆 |
江北区 |
贵州 |
贵阳市 |
云南 |
昆明市、曲靖市 |
陕西 |
宝鸡市、榆林市 |
甘肃 |
兰州市、武威市 |
青海 |
西宁市 |
宁夏 |
银川市 |
新疆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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