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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结报

  •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 时间:2010-05-05 08:10:00
  • 核心提示:  为方便参合农牧民群众看病就医和医药费用补偿,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发票骗取新农合基金,省卫生厅对新农合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  据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医药费用
      为方便参合农牧民群众看病就医和医药费用补偿,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发票骗取新农合基金,省卫生厅对新农合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

      据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工作在全省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其中门诊医药费用即时结报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参合农牧民在本统筹区域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先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在省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有责任方或住院时未查明病因的外伤病人不实行即时结报;未经逐级转诊直接到统筹地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除外),其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实行即时结报。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先付费后结报制,参合农牧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所需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付费,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结算,按照新农合有关补偿规定给予垫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公示新农合诊疗项目、报销药品目录和各种收费价格,严格执行自费药品使用规定,自费药品在单次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总额中,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省、州(地、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省卫生厅要求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即时结报中,全面执行新农合起付线、补偿比例、二次补偿、保底补偿、中藏医药及救助对象提高补偿比例、特殊病种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以及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等各项规定,不得对补偿标准和项目进行随意更改或打折扣,确保参合农牧民按规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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