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项工作内容主要为,根据每个乡镇卫生院的基础条件、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及承担的公共卫生以及人员编制等情况,分别核定收支基数和财政补助标准。县财政对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福利补贴),公共卫生、应急救治等业务专用经费和运转办公经费,在职员工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进行全额拨付。在核定常规业务收入基数的基础上,核定支出基数,业务收入达不到支出基数部分的,由财政予以补助,实现收支平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在各乡镇卫生院上缴的业务收入中分别提取5%的固定资产维修基金和1%的人员培训基金,集中使用,滚动积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各乡镇卫生院签订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责任书,对完成考核指标任务的乡镇卫生院,在收支核算结余资金中提取40%作为奖励基金,结余资金的60%作为发展基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