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指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一是要建立健全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加强各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功能,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需求。2011年前要完成设区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合理规划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使其逐步达到《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二是推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通过实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建设、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等一系列专项工作,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继承工作,推进中医药创新,不断丰富中医药理论和实践;三是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院校教育、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培养项目,造就新一代名中医。组织开展县级中医临床骨干培训、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加强城乡基层中医药实用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四是提升中药产业水平,加强中药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打造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和现代中药产品知名品牌,建立完善该省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进一步做大做强中医药产业,切实把中医药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切实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该省的《实施意见》还提出了一系列扶持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的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省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的协调作用,各设区市、县政府也要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协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实行中医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合理加大中医事业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费的比重。同时要落实好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三是在医疗保障措施和基本药物政策实施中要重视和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四是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发使用,规定“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以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对于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的传统名方及验方申报医疗机构制剂的,依法简化申报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为发展中医药制剂松绑。
《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继续开展名中医评选活动,省级名中医享受省管专家待遇”,以提高名老中医药专家的社会地位,激励中医药人员努力成才。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恢复组建独立建制的省中医药学院”,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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