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强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工作程序,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医医院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和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批复前各地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论证和审核,各地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批复。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的审核。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联合成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签订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
(3)改造项目:对已有业务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
(4)改扩建项目:包含扩建和改造两项内容的项目。
(二)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
第七条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的内涵建设根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规划》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按国家相关规定划拨。
四、项目前期准备
第九条 项目前期各阶段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前,须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项目审批单位重新研究论证。
五、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审批;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上报需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三)中央审定各地上报的申请投资计划建议,下达分省项目投资计划;
(四)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省统一组织验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验收。
六、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七、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因地制宜,在项目实施中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所在省或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保证按计划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筹措资金,应纳入项目所在地财政专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实行集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等阶段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不可抗拒的因素增加投资超过建设项目预留动态投资引起的投资变化,应报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调整投资。
十、项目进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确保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任务。
十一、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报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所在的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每个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全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十二、后评估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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