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靖委员说,虽然有《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国内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以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在中医药领域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多保护的是借助现代技术产生的智力成果,中医药属于传统医药范畴,大多是处于公开状态的既有智力成果,国内缺乏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落实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具体措施没有完全到位,所以,中医药知识产权缺乏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她建议充实完善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关于传统知识利用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保护现代技术对中医药的开发,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探索中医传统的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规范中医药特有标志、符号的注册管理,保护中药植物新品种,激励中药植物品种的创新,加快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不当占有和不当利用传统知识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理顺管理机制,明确并发挥国家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方面的综合协调职能。积极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列入我国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和发达国家双边谈判的内容,降低国际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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