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口岸通关务实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核心提示: 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半部,约在北纬4l~83度,西经52。~141度。它东濒大西洋,西濒太平洋,西北部邻美国阿拉斯加州,南接美国本土,北临北冰洋达北极圈。全国地貌呈西高东低状。加拿大人口为3149.95万人(2002年),其中,英裔居民占42
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半部,约在北纬4l~83度,西经52。~141度。它东濒大西洋,西濒太平洋,西北部邻美国阿拉斯加州,南接美国本土,北临北冰洋达北极圈。全国地貌呈西高东低状。加拿大人口为3149.95万人(2002年),其中,英裔居民占42%,法裔居民约占26.7%,其他欧洲人后裔占13%,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米提人和因纽特人)约占3%,其余为亚洲、拉美、非洲裔等。现有华裔人100多万,占加拿大总人口的3.5%,成为加拿大最大的少数族裔,即白种人和原住民以外的最大族裔。华裔人口中25%在加拿大出生,其余分别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瑛语和法语同为官方语言。居民中信奉天主教的占47.3%,信基督教新教的占41.2%。
加拿大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加拿大2001年进出口总额为7 636亿加元,其中进口额为3505亿加元,比2000年下降3.5%,出口额为4131亿加元,同期下降2.2%。2001年加拿大在商品进出口总额下降2.2%的情况下,贸易盈余反而增长5.6%,达到创历史纪录的626亿加元。尽管加拿大2001年进出口总额下降,但中国对加拿大的进口和出口都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加双边贸易的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加拿大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奉行公平、透明和以规则为基础的贸易政策。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加拿大基本上给予了中国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相同的优惠待遇,甚至在某些方面更为优惠,如在关税方面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但加方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对中国的商品采用替代国标准,这一作法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
1进口管理
加拿大对于入境货物具有一整套完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进口管制、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共同构筑了该机制的有序运做。
1.1进口管制
加拿大推行自由贸易政策,大部分商品进入加拿大不需要特别许可或批准,但仍有一些商品受到《进口管制目录》或配额的限制而需要进口许可,还有一些商品则禁止进口。《进口管制目录》中所列商品的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或加外交国贸部获得特别许可,进口商也需要取得进口许可证,这些商品有:武器枪支、弹药和军需品;奶油、乳酪和奶制品;碳钢和特种钢材;纺织品、服装;蛋类和其他禽类产品;象牙及其制品;濒危动植物;燕麦和大麦等。加拿大对某些农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控制,以履行其国际协定下的义务,如《国际咖啡协定》等。加拿大还对一些新鲜水果和蔬菜征收季节性关税。假冒产品、一些农产品、进攻性武器、黄色制品以及国际通行禁止交易的货物禁止输入加拿大。肉和肉制品、海产品、植物和种子以及一些新鲜水果和蔬菜必须接受特别卫生、等级和其他一些标准检查。此外,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还对植物和土地生长物进行病虫害和泥土含量的检疫;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进口需得到加食品检验局的许可证。
1.2各种法规
加拿大规范进出口贸易最重要的法规就是1974年通过的《进出口许可法》(Export and、ImoortPermits Act,EIPA),由外交国贸部专门负责管理对外贸易的进出口管制局按照该法规定的特别目录对所列商品的进出口进行控制。该法规定的特别目录包括进口管制目录(ImportControlList,ICL)、出口管制目录(ExportControlList,ECL)和地区管制目录(Area Control List,ACL)。进口管制目录一般只列商品名称,其中部分商品仅按原产地进行控制,这些商品的进口需取得进口许可证;后两个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如何获得进口许可证,受《进口许可证规定》(Import Permit Regulations,IPR)的约束。违反《进出口许可法》及其相关规定者,将受到起诉和处罚。适用于所有进口商品的法律为《海关关税法》(Cusmms Tariff Act)。除此之外还有专门规范某类商品的法规,如《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Consumer Packaging&Labeling Act)、《纺织品标签法》(Textile Labeling Act)、《食品和药品法及规定》(Food and Drugs and Regulations)、《加拿大农产品法》(Canadian Agricultural Products Act)、《肉类检验法》(Meat Inspection Act)、《鱼类检验法》(Fish Inspection Act)和《植物保护法和植物检疫规定》(Plant Protection Act and Plant Quarantine Regulations)等。
1.3标准体系
标准已成为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加拿大对此也有很高的要求。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tandards Council ofCanada,SCC)是协调加拿大有关机构和组织参与国际标准体系的一家联邦国有公司,经该机构鉴定合格的标准发展组织有4家,还有225家在认证、测试和管理体系注册三大评估领域合格的组织。SCC与世界两大著名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子技术委员会(IEC)合作密切。上述两个机构制定的标准被全球广泛接受,并为加拿大等多数国家在制定其本国的技术标准时所采纳。
2进口报关
2.1一般进口货物
加拿大海关对进口货物实行不同的报关方式,如“直接放行报单”(Immediate Release Entry)、“确认直接放行报单”(Confirming Immediate Release Entry)、“完整报单”(Full Comp~d Entry orPerfect Entry)、“临时报单”(Bill of Sight 0r SightEntry)等。由于报关方式不同,进口商所填写的报关单的颜色和格式以及呈交的份数都不一样。如果进口商填报的报关方式与规定的格式、颜色或份数不符,海关则不接受其申报。
进口商申报货物的价值可以按其现有的资料(如出口商出具的商业发票)估定,也可以由关员根据其以往对同类商品进口的情况作出判断。关税和其他捐税均按此价值征收,但必须加上一笔足以保证递交正式单据或有关证明的押金。假如这些单据在货物进口的1个月之内尚不能呈交,押金即被没收。若进口商在限期到达之前能证明其正在努力获取单据,则可获得6个月的延长限期。
2.2关栈货物
免税存入关栈的货物应在两年内申报复出口或内销。经批准后,存栈期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年。内销的关栈货物按出栈时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其完税价格则按货物运入加拿大时出口国当地的正常市价审定。出口的关栈货物应根据加拿大出口条件的规定办理。
2.3邮运和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以邮运或用行李托运方式运入加拿大,其总值不超过500加元的商业性或非商业货物均可按小额税物品报关。若邮运或作行李运入的非商业性货物缺少可靠的发票海关可接受其估价单。
2.4暂准免税进口的物品
暂时运入加拿大供修理、调试或检测用的物品,准许免纳关税及其他捐税进口,但须缴纳相当于应交税额的押金或呈交保证书,以保证上述物品进口后12个月复运出口。从事某种职业人员或雇佣工作随身携带的自用小工具,海关给予免税放行。对于其他暂时进口物品,如建筑承包商的机器设备,应由海关酌情批准。
2.5复进口货物
从加拿大出口到国外修理或调试的物品运回加拿大时,海关将估定其修理或调试部分费用,并对这部分费用征收关税,这些物品应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经海关查明确系原物后,方准复运进口。
2.6短缺卸货物
若进口商发现货物短少,应于90天内报告海关,否则其退税申请将不予受理。成箱货物发现短缺并能证明是发生在运抵加拿大以前的,亦准提出申请。箱内物品应由海关查验后关员在发票上批准。若短缺货物随后运到,进口商应向海关呈交一份盖有“货价在内”的报单。若某批货物短少一件或一件以上,进口商得按货未到齐手续为整批货物报关。在进口报单的舱单号栏中注明未到件数。当货物运到时,进口商根据公司的报告单,向海关呈送一份表格;划去原报单中“未到”字样或更正未到的件数。
2.7分批进口成套设备
当按总价出售的大型机械装置或设备分批装运进口,使出口商无法证实第一批货物的实际价格时,海关验估科准许在第一批货物运到时,先呈交一份临时总报单。这份报单可在最后一次报关时查明总价并、予以高速海关税按情况退税或补征。
2.8转让货物
若原进口商将海关监管货物转让给另一个公司、企业或个人后,此项货物在申报进口消费时,应由后者以转让发票报关。原发票和原产国证书必须与转让发票一同呈交海关,以证明转让发票所开列的正常市价不低于出口商发票所开的价格。
3 进口估价
加拿大海关对进口货物完全税价格的估定标准有许多规定:①产品价格按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审定;②成交的货币应用出口国国内市场能用货币计税时,按成交时所用货币,根据装运目的地兑换率折合为加元后计税;③在发票上开明的原产国或出口国减免的国内税准许扣除;④海关对地区性批发回扣可予扣除;⑤海关对发票开列的数量折扣标准按最大数量扣除;⑥出口商必须在发票上注明运费用津贴;⑦海关对成批出售的廉价杂货、次货估价时,可以扣除价格的20%⑨若进口货物在当地正常价格高于其出口价格,这种货物加拿大海关将视为倾销货物,并征收反倾销税。
4进口关税
加拿大是西方经济大国之一,总体关税水平较低。在过去的10余年中,加海关的平均关税从1989年的3.7%进一步降至1999年的O.9%,同一时期免税入关的商品从占总进口量的65.7%增至90.6%。加海关关税税则(包括普惠制规定)由加拿大财政部在有关多边及双边国际协定的基础上制定,由加拿大海关及税务署负责实施。
5中药进口和销售的有关规定
5.1进口程序、要求和有关负责部门
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布了天然健康产品法规,该法规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还有从2年(针对场地许可)到6年(对于产品许可和已经签发药品识别编码的产品)不等的过渡期。加联邦政府对中药的进口并没有一套单独的程序,在“天然健康产品法规”生效前,我国中药还是按照《食品和药品法》及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口。中草药基本按照食品进口,其管制相对松一些,进口申报手续也较简单,但必须经过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Agency,CFIA)检验,在检验合格之前不允许销售和使用。检验内容包括:药材是否有农药残留物、是否用硫磺熏蒸过、是否含重金属、是否有微生物和泥土、沙子氰
中成药进口及其规定则复杂得多。虽然我国中成药只是在食品店或超市按食品或天然保健产品出售,但加联邦政府还是要求在《食品和药品法》管制之下按药品来管理。目前已获批准注册的天然健康产品大部分是参照传统草药,假设它们在治疗轻微疾病时是安全的。如果生产商销售这些产品治疗较重疾病,就必须提供科学和临床证据来支持其药效说明,而这样的产品是极少数。也就是说,在“天然健康产品法规”颁布之前,加政府对中成药进口的要求主要是看其对公众健康、环境是否安全,再经卫生部HPFB检验处检验,发出放行通知后即可正式进口销售。
“天然健康产品法规”实行后我国中成药就必须严格按照天然健康产品的规定进口,履行的手续就复杂多了。首先,国内的生产厂家要建立或改造GMP车间,取得加政府对GMP的认证;然后,向加卫生部申请注册,取得DIN,目前已经从TPD取得DIN的个别品种,届时将换取NHPD签发的天然健康产品识别编码;同时,加拿大的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仓储和销售等场所也要取得GMP认证,药品才得以进口。药品进关后,还要等待卫生部HPFB检验处检验。“天然健康产品法规”颁布后2年的过渡期内可以相对宽松,所以,中国的生产商和加拿大的进口商及分销商都应在这两年抓紧时间进行各项改造。据了解,过渡期内(包括目前)新公司若不按GMP要求、不经注册,已经很难进入加市场。目前政府已经要求出口到加拿大的中药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批号和进口商的详细联系方式,以便检验机构随时跟踪有问题的货物。新法规的制定对于确立我国中药在加拿大市场的合法地位和长远利益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同时也是对我国中药生产商和出口商能否在过渡期内加紧改革,顺利进入加拿大市场的严峻考验。
5.2内销规定
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及“天然健康产品法规”是对销售食品、药品或天然健康产品者,即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以及包装商和标签商提出的要求,在销售过程中遵循的也仍然是这些法律和法规;即进口货物只要符合规定,并获得食品检验局或卫生部健康产品检验处准予销售的通知,即可销售。当然,“天然健康产品法规”及其GMP颁布后,列入天然健康产品范畴的中药分销商也必须达到GMP的要求才准许销售。
5.3税收政策
在税收方面,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省政府对中药都没有特别的税收政策。目前加拿大对我国中药的进口基本不征收关税,即大部分中药的关税为零。但对一些中药保健饮品征收关税,普通关税是1l%,如果能提供普惠制产地证,则可享受6%的优惠关税。加拿大对中药的非关税措施主要体现在技术标准和禁止进口两大方面。和其他普通商品一样,中药的批发商需支付货物增殖部分7%的货物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GST),而零售商除了GST外,在大部分省还需支付一个省零售销售税(Provincial Sales Tax,PST)。由于加拿大是联邦制,省政府有很大的自主权,所以,PST由各省政府自行规定,一般为6%~10.7%(阿尔伯塔省和北部三个地区免征)。GST和PST类似我国的增殖税,都是在销售时进行抵扣,所以,这两部分税最终主要由消费者来承担。
5.4进口限制
近年来,因我国中药含有有毒成分或某种对人体不利的成分,加拿大政府从而对我国产品发出警告,甚至禁止进口。加拿大严防含马兜铃酸中药进口,并警告消费者切勿使用含马兜铃酸的产品,因马兜铃酸是一种天然产生的毒素,可导致癌症、人体细胞突变和肾衰竭。国际上已有大量因摄食含马兜铃酸的产品而导致肾衰竭致死或致伤事件的报道。目前,加拿大卫生部正在调查此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并已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出通告,防止此类产品进口到加拿大。加拿大尚未有马兜铃酸相关副作用的报道。
摘自《国外医学》文/肖诗鹰 刘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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