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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美国、日本医药产业创新体系对比研究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 核心提示: 医药产业是一个高知识密集度的产业,在这个产业中,有创新才拥有优势,其创新程度的高低又与其是否能拥有一个好的国家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密不可分。 所谓国家创新体系,是指创新的各个相关方面,包括政府、企业、大
    医药产业是一个高知识密集度的产业,在这个产业中,有创新才拥有优势,其创新程度的高低又与其是否能拥有一个好的国家创新体系、产业创新体系密不可分。 所谓国家创新体系,是指创新的各个相关方面,包括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为了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通过建设性地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机构网络,其主要活动是启发、引进、改造与传播新技术。在这里,企业是创新主体;大学和科研机构是创新的源头,同时提供和培养创新人才;政府则是整个创新体系的管理协调者,并且创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医药产业创新体系则是国家创新体系在医药产业层面上的具体延伸,其具体功能可以归纳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知识传播与应用三个方面。 目前,全球医药产业的创新逐渐呈现创新过程的高效化、创新范围的区域化以及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和创新者的高素质化的趋势。具体到各个国家,其医药产业的创新体系又各具特色,这与其文化、历史、经济体制、社会发展以及医药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美国和日本是两个世界医药创新的强国,分别是欧美和亚洲制药的典型代表。美国和日本制药产业的发展轨迹有所不同,美国是“一路领先”式的发展,而日本是“后起之秀”式的发展,代表了目前世界制药产业不同的创新发展轨迹。在美国,一切创新、生产资源完全由市场竞争机制调配,而在日本,国家在产业创新、发展中起到一定的控制、调配作用。 美国和日本医药产业的创新体系都比较完善,并且运作效率比较高,笔者在此对美国、日本、中国的医药产业创新体系进行对比研究,供有关部门和同行参考。 1政府的作用 政府向来都是产业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政府可以通过各类法令的出台,推动、规范创新体系的发展。 在美国,由于其“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决定了政府和企业间的界线是比较分明的,其医药产业创新体系是建立在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上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政府就可以减轻其在创新体系中的职能。在美国,政府主要是从创新的供给、需求、环境、法律和制度方面给予支持和调控,如增加对大学和科研机构基础教育和基础研究的投入、建设国内创新体系的法律环境、确定创新的重点和发展方向、制定鼓励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等。 与美国不同,在日本,政府对创新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采取积极引导和重点扶持的强制干预措施。如日本在二战以后,针对国内发展低迷的医药产业,日本通产省制定“引进、改良、模仿、吸收、自主开发”这一循序渐进的创新策略,通过各种措施极大可能地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并且加以改造、创新,这使得日本在经过加世纪50~60年代大规模技术引进之后20年,即70一80年代便进入了创新的高峰期,为日本成为世界制药强国奠定了强大而又坚实的基础,实现了与欧美等国的并驾齐驱。 在我国,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了医药创新“仿制、创仿结合、自主创新”的战略,但是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医药产业创新体系的各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活动都还是在政府的调控、掌握之下,这样的配置方式既造成了创新动力的不足,又造成创新各要素之间功能分割的局面。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政府已逐步从控制、干预角色转向履行服务、引导职能。 2 企业的作用 在美国,制药企业是医药产业创新体系中的主导力量,特别在技术创新中占据主体地位。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制药企业,逐步从大规模的生产型转变到研发型,如今默克、辉瑞、施贵宝、礼来等全球最著名的跨国制药企业都以研发实力雄厚著称,这些企业每年都将其销售额的17%~18%,或者更高比例的资金直接投入到研发中去。由于美国市场经济中充分体现了企业在各个方面的竞争,包括研发与创新,一个企业在研发中需要投人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及研发什么项目,都由企业自己决定,并且企业通过研发创新获得的知识产权受到国家保护,这样企业就能在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与收益,从而大大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 与美国不一样,日本制药企业在医药产业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随着其产业创新能力的不断加强而显现出来。二战以后,特别是在20世纪50~60年代,日本经济不景气,市场机制不完善,制药企业的研发能力都比较薄弱,但是日本制药企业积极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从国外引进包括抗生素在内的技术专利与先进生产工艺,并在引进、学习中不断创新,企业发展飞速,从而带来整个日本医药经济的振兴。 我国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制药企业大都只关注生产而不重视创新。近几年国内制药企业面临国外制药企业强烈的知识产权冲击,国内制药企业逐渐开始重视创新,但是由于国内制药企业在资金、技术、实力、人才、研发条件等方面的欠缺,这种创新还不够深入,还远没有像美国、日本制药企业那样形成企业内部的创新机制,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产业创新体系的主体。 3 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作用 美国、日本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医药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主要都是从事基础研究和知识创新。 在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主要由政府资助而从事基础性研究。美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承担了全国近60%的基础研究,同时将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和基础科学结合在一起共同发展,通过知识创新促进美国医药产业的技术创新。除了通过教育与培训、为医药产业的创新提供新的思维和新的人才外,大学和研究机构还与企业共建合作研究组织或者科技研究中心,形成“科研一生产一设计”一体化体系。 日本政府向来重视教育投资,通过教育培养了大量科学技术人员,为日本赶超其他国家提供了重要基础与前提条件。此外,日本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引进、学习、创新他国技术的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日本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也进行联合研发,促进了日本医药产业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 我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医药创新体系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大学培养的大量药学人才为我国药学科技的创新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大学与企业、科研机构严重脱节。好在这种状况已经在最近的十多年中得到了改观,大学和科研机构正在更加注重和企业的联合,在加快科研成果市场化的同时,也为企业的技术创新给与指导和协作。 4 美国、日本医药产业创新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把美国和日本的制药产业创新体系与我国进行对比,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启示,以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1)医药产业创新体系的模式及其发展状况与产业发展的程息息相关,而且须随着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医药产业的研发能力比较薄弱,在技术实力上与20世纪60~70年代左右的日本差不多,所以我国现在的创新体系还需要政府起较多的干预与支持作用。待到国内医药产业特别是制药企业的研发能力大大加强时,政府的干预自然慢慢减退,逐渐由企业担当创新体系的主体。 (2)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医药产业创新体系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任何历史时期、任何经济体制下,大学和科研院所主要从事的基础研究,都为整个产业乃至全社会创造公共利益。所以一个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重视对教育和基础研究的投资。 (3)企业必须增强创新和经营实力,逐渐成为创新体系中的主体。日美制药企业通过生产的原始积累奠定一定基础,又通过投入研发,拥有独占权的专利药品而获得丰厚利润,从而为企业的下一轮研发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形成良性的循环和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机制,他们的经验值得我国制药企业借鉴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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