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GMP与检查要揽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核心提示:他国企业的医药产品要想进入美国市场,那么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了解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只有这样做你才能够知道FDA的期望和要求,才能够有的放矢地形成自己。一套系统。美国的GMP最早于1962年由美国国会修订,而后由
他国企业的医药产品要想进入美国市场,那么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了解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只有这样做你才能够知道FDA的期望和要求,才能够有的放矢地形成自己。一套系统。
美国的GMP最早于1962年由美国国会修订,而后由FDA/PMA(药品生产协会)合作推广与实施。至今,该法规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最近1年多来,FDA一直在尝试着把GMP标准再次进行现代化更新。据说,2005年将会有一些新的规定出台。
企业在了解和执行FDA相关法律法规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商业考虑,即企业要拥有良好的商业操作,否则就没有现实意义了。具体为提高药品质量和节省成本;二是法律考虑,GMP的相关规定本身就是法律,违反这些相关规定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如美国企业即会可能被没收产品、禁止销售或引起刑事起诉,非美国企业则会遭遇进口警报或海关扣押。
既然GMP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法律,那其双方的责任必须明确。生产商有责任遵守法规,需要了解法律,将生产程序文本化并归档,并在实施中不断改进,不断更新生产程序的新文本,以及进行内部审核;而FDA则有责任做定期检查(美国与非美国企业有不同规定),并对检查结果作出合理的解释。
检查是FDA责任之一,那么,他会选择什么样的受检单位呢?FDA选择受检单位的原则有美国和非美国企业之分。通常,在美国国内的检查通常有3种,一种是对药品的需要而作的检查,如新药的批准;一种属法规要求的定期检查,一般为每两年一次;另一种是出于某种特殊原因而作的检查,如公共健康危害事件的发生等。在频率上,除了定期检查外,也有突击检查的可能。FDA在选择非美国的受检单位时,主要是根据FDA委员会办公室、法规事务办公室以及国际运转部分的要求而作检查,这些要求多是因为其国内企业有对国外原料药的需求而引起的。这些海外检查通常是由有资格的检查员操作,通常在5天内完成。而在其国内的检查有些则长达2-3个月。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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