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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5月1日起施行

  •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新华社 时间:2007-04-18 20:50:21
  • 核心提示: 据新华社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这是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出的规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1号国务院令,

       据新华社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这是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作出的规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1号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为了保证禁止人体器官商业交易原则得以落实,条例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买卖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根据条例,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条例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罚责。根据条例,摘取未满18 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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