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药品行政执法中的撤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2-01 23:56:25
核心提示:药品行政执法中的撤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法定撤销所立案件的情形时,依程序撤销案件的行为。撤销所立案件关系到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食品药品
药品行政执法中的撤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
过程中发现有法定撤销所立案件的情形时,依程序撤销案件的行为。撤销所立案
件关系到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能否依法行政。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把握撤案的条件,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撤案。
■撤案的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撤销
所立的案件: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法事
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
(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行政处罚是拥有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
人所实施的制裁行为,其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
政处罚的前提是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存在,其目的是制裁违反药
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涉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
不成立,没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也就失去了条件,因而应该撤销所立的案件。
二、无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药品监督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药械监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管部门管
辖。第八条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管辖的,经主管领
导批准后,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行政处罚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哪个主体对具体违法行为拥有实施行政处罚
的权力,依法享有管辖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本部
门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也就失去了依据,应撤销所立案件,将有关材料移送给
有管辖权的部门。
■撤案需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撤案的意义和作用。
撤案是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过程中终结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行为,是保证
案件依法查处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依法行政。但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正确把
握撤案的意义和作用,对撤案有不正确认识。
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是“有立案就应有处罚,撤案就是有错案,就会被追究责
任”。根据规定,违法行为符合《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
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应该立案。立案前,执法人员判断违法行为是否符
合立案条件的方法主要是书面审查,即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形式上是否符合立案
条件,符合的应立案。立案后经过实质的调查取证,如发现无违法事实存在,或
本部门无管辖权,案件查处就失去了基础和依据,就应该撤销案件,终结调查取
证程序。因此,只要立案是符合有关规定的,那么出现需撤案的情形往往就不会
是因执法人员的过错而引起。立案是正常的程序,撤案也是正常的程序,立案后
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有违法事实存在,就一定要有行政处罚。需撤案的情形是法定
的,和错案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另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是把撤案数的多少作为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标准,用撤
案数来评价执法工作。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想方设法通过减少撤案数来证明
案件查处的质量,片面追求把每个案件都办成不可撤销的“铁案”,有了违法行
为的材料先不审查是否立案,而是先调查取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
再立案,立了案不再调查取证就实施行政处罚。对一些应撤销的案件不主动撤销,
采取不撤不查的做法,使案件久拖不决;有的勉强调查下去,然后草草结案。这
些做法不仅不符合有关程序规定,还可能因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超时限,
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造成违法行政。
二、应注意撤案与撤销处罚决定的区别。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可能因诉讼、复议或本部门发现错误而撤
销。对案件的撤销和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撤销是不同的:1.适用前提不同。前者主
要因为无违法事实或无管辖权,而后者的适用前提还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适用错误,处罚失当,程序违法等。2.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案件本
身,而后者主要针对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为。3.撤销的时机不同。前者一般
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而后者在处罚决定做出后。4.后果不同。前者终结了调
查取证程序,案件不再存在,而后者撤销决定后,并不必然引起案件的撤销,可
能补充调查,重新做出处罚决定或变更处罚决定等,案件本身仍存在。
三、把握好撤案的条件和程序。
撤案的条件是法定的,执法人员应严格把握这些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
撤案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
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也有类似规定。
无论是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还是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违法行为是存在的,
本来应受到行政处罚,但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对此类案件,立
案后查清事实确实成立的,应依规定做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不是撤销
案件。
目前尚无相关规定对撤案程序做出统一规范。根据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撤销
案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案件承办机构认为需撤案的,应将查清的事实、撤案的
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材料报法制机构审核后,填写《撤案申请表》报局主要领
导审批。法制机构认为需撤案的,应提出撤案的建议,交承办机构办理。承办机
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机构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因诉讼、复
议、上级部门责令或本部门发现错误撤销处罚决定而需要撤案的,由局领导集体
研究,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做好撤案后的工作。
撤案决定做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备案、结案。将
撤案的决定及相关材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二是
告知当事人撤案的事实。撤销案件,意味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或由其他部
门查处,因此应告知当事人,使其行使其应有的权利。三是退还有关物品。撤案
后,应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和查封扣押的物品,并退还给当事人。四是赔偿。
被撤销的案件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措施造成当事
人损失的,应依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五、加强对撤案的监督。
依法撤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廉政建设的需要,因此,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撤案工作的监督。一是需撤销的案件应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
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二是撤案决定做出后应将有关材料报法制机构备案;三是纪
检监察部门定期对撤案工作进行检查,对违法立案造成撤案或违法撤案的执法人
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是把撤案工作是否规范作为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江苏省宿迁食品药品监管局 谢军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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