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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肝歧视]儿童预防接种将有法可依?

  • 来源:唐汉寻医问药 作者:唐汉 时间:2013-10-17 09:20:38
  • 核心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儿童出生一个月内要办预防接种证,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由医疗机构承担。昨天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儿童出生一个月内要办预防接种证,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由医疗机构承担。昨天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专家召开《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立法论证会,为儿童预防接种立法,论证会透露出的立法思路引人关注。第一类疫苗政府“买单”

      根据论证会透露的思路,今后我省将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预防接种疫苗分两类,乙型肝炎疫苗等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疫苗,第二类为公民自费或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按规定,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和卡介苗接种将由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承担。接种单位应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预防接种点,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边远山区的儿童,可以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上学入托验接种证

      专家透露,今后我省将可能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住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可以在异地使用。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带儿童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预防接种,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预防接种。今后,儿童入托、入学时,学校、幼儿园将查验预防接种证。按规定受种的儿童,要及时补种。社会福利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组织在院的未成年人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类疫苗将收费

      论证会同时透露,接种单位在接种国家或省里规定的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以收取疫苗费、注射费(含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与第一类疫苗相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内容。

      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接种经费不得挪用

      据介绍,为保证预防接种经费的安全,我省在立法的同时考虑,今后将由省政府负责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立、运转。省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预防接种耗材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和补偿费、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经费承担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与省卫生部门制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接种出异常处理有规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的疫苗在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根据立法论证会透露的信息,今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当发现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异常反应后,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请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给予一次性补偿。

      专家透露,立法在法律责任中还明确,对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接种单位违反接种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给受种者造成伤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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